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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2015-2016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4-11-25  瀏覽數:  字號:〖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常政辦發〔2014156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2015-2016

         

         

        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及省人民政府授權,經市政府同意,現公布《常州市2015-2016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目錄》),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常州市2015-2016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見附件)

        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各類項目單項或批量預算達到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

        三、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貨物類、工程類項目單項或批量預算達80萬元(含80萬元)以上;服務類項目單項或批量預算達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省政府蘇政發200448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采購目錄執行時間。

        執行時間為2015-2016年。

        五、有關要求:

        (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市級投融資主體單位(包括納入投融資主體單位管理的體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使用除經營性收入以外的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實施政府采購。

        (二)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無論是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還是分散采購(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或經批準自行采購),均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進行。

        1.對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實行集中采購,采購人必須依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2.對未納入政府采購目錄但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委托在財政部或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網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中的本地代理機構代理采購,也可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人因特殊需要實行自行采購的,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財政及有關部門對采購過程進行監督,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自行采購)按要求項目簽訂合同后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3.部門集中采購是指針對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實施的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對納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可由本部門內設的專職政府采購機構負責組織采購。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按要求每季度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4.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通用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帶“﹡”項目為有特殊要求的專用采購項目,可以委托在財政部或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網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中的本地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分散采購項目仍按《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常財購20096號)執行。

        (三)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不論集中采購還是分散采購,均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為其他采購方式的,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四)采購人應根據《政府采購法》有關要求,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并按規定定期上報政府采購計劃,經財政部門批復同意后執行。對未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及計劃的采購項目,財政部門可以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五)實物配發項目上報時間截止為3月底、6月底、10月底,經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后,采購人自行選擇中標(成交)供應商供貨。

        (六)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推動節能減排、促進環境保護的強制采購、優先采購政策。按照“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標明的節能(節水)產品類別,執行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規定;對“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實行優先采購。強化綠色采購執行機制,不斷提高綠色采購份額。

        (七)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在政府采購中取消不合理資格條件限制,不斷提高政府采購合同授予中小企業的比重,促進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產品、服務、信譽較好的中小企業發展。

        (八)對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直接進口或委托方式采購進口產品的政府采購活動實行審核管理。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九)駐常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按屬地管理原則,原則上參加我市政府采購。

        (十)各轄市、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本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基礎上作適當補充,并可對本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的起點金額、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適當向下調整。

        (十一)財政部門應會同紀檢、監察和審計等有關部門,開展政府采購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檢查。重點對采購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情況,是否存在規避政府采購管理的行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按《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六、采購目錄及有關標準由常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常州市2015-2016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1119

        /upfiles/admininfo/20141125/20141125032920_6618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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