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的通知
各轄市、區財政局,常州經開區財政局,人民銀行各支行,市各有關單位,市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代理機構,有關金融機構,常州企業征信服務有限公司,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支持企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發揮政府采購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功能,充分利用“互聯網+”優勢,優化現有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流程,拓寬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助力企業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用融資模式
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是指將信用作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購領域,金融機構根據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通知書或中標(成交)合同,為中標(成交)中小企業供應商提供相應額度貸款的融資模式。
二、信用融資主體
(一)本通知所稱金融機構為在常州市注冊或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為符合工信部、財政部等部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相關規定的供應商。
申請政府采購信用融資的中小企業供應商,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1.獲得常州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資格、取得常州市政府采購合同;
2.信用融資僅對應企業中標政府采購合同項目下的資金需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應根據貸款金融機構指定開設賬戶作為接受政府采購付款的唯一賬戶,并接受金融機構對該賬戶資金支付的全程監管;
3.依據常州企業征信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企業信用報告,企業社會信用狀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及參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歷史記錄良好。
三、信用融資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行、服務銀企、互惠共贏”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搭建銀企對接融資平臺,通過政策引導,降低融資成本,促進金融機構與企業良性互動發展,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四、信用融資政策
1.融資期限:金融機構和有融資需求的供應商協商確定融資期限,可參照政府采購合同最后付款期,并可合理延期。
2.融資利率:原則上不超過最近一個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相應期限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100個基點,不得向企業另行收取其他費用;金融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其他財產抵押或第三方企業擔保。
3.信用融資辦理時間:有融資需求的供應商在“常州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平臺”(以下簡稱:政采貸平臺)注冊并申請信用融資后,如貸款所需資料齊備,符合貸款條件,金融機構應在6個工作日內辦理融資審查、信息核實、簽訂融資協議、發放貸款等工作。
五、信用融資流程
1.金融機構融資方案審核與公布。金融機構向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提交開展政府采購信用融資的申請材料,包括:單位基本情況、資質條件、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實施方案、提供相關服務和優惠的承諾等,經審核三方共同簽訂合作協議,并在“常州市政府采購網”予以公布。
2.信息發布。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政府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中載明政府采購信用融資的相關信息。系統自動將政府采購中標公告、采購合同推送至“政采貸平臺”。
3.融資申請。有融資需求的供應商可手機登錄“政采貸平臺”(https://www.cz-credit.cn/zqt/)或直接掃描二維碼進行注冊,也可通過“常州市政府采購網—政采貸”(http://www.bingjilinji.cn/)、“常州市金融服務平臺—政采貸”(http://www.czcycx.com/financial/fIndex)頁面登錄注冊;供應商根據自身需要,自主選擇金融機構,憑政府采購中標(成交)通知書或政府采購合同在線向金融機構提出融資申請。
4.融資審查和貸款發放。金融機構在“政采貸平臺”上受理供應商的融資申請后,首先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融資信息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為其提供融資,做好預授信;其次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政府采購合同及融資信息核實,下達授信額度,雙方簽訂融資協議;金融機構按照融資協議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供應商發放貸款。
5.賬戶約定。在取得中標通知書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之前,金融機構對供應商融資回款賬戶有要求的,應與其進行約定,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注明融資金融機構名稱及約定賬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后申請融資的供應商,需變更合同賬戶的,應通過“政采貸平臺”提交賬戶變更申請,并經融資金融機構審核確認。
6.貸款歸還。供應商獲得貸款后應自覺履行政府采購合同和融資協議。采購人按采購合同約定進行履約驗收,驗收合格后將合同資金支付至約定回款賬戶。
六、工作職責
1.財政部門。鼓勵和支持銀企參與政采貸工作,為“政采貸平臺”及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提供相關必要信息,做好政府采購信用融資的政策引導,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共同簽訂并公布合作協議;加強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促進信用融資工作健康發展。
2.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引導金融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共同簽訂合作協議,促進政府采購信用融資線上辦理,加強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定期統計、分析、匯總和通報金融機構辦理“政采貸”業務開展情況。
3.采購單位。積極配合開展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業務,暢通銀企對接渠道,支持供應商開展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及時開展履約驗收和資金支付工作。
4.金融機構。積極宣傳和推廣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政策,開發符合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政策的產品。積極開展政采貸業務,給予更加優惠的利率和額度,降低融資成本;建立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快速通道,配備專業人員,簡化貸款審批程序,不附加其他的擔保、抵押條件,提高融資效率。加強風險管控,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5.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積極配合宣傳開展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在政府采購文件中載明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條款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申請信用融資渠道。
6.供應商。依法誠信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對提供的融資審查所需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嚴格遵照融資協議規定使用貸款資金,并及時歸還貸款。
七、責任追究
參與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業務要堅持誠實守信原則。對供應商違規獲取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或不按約定按時還款付息等情形,金融機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金融機構在“政采貸平臺”發布虛假宣傳,或不按合作協議、融資協議開展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業務,人民銀行依規進行處理并追責,財政部門取消其參與政府采購信用融資資格。采購人無故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付采購資金的,財政部門依規進行監管。
八、其他
1.本通知由常州市財政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2.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常州市財政局關于全面開展常州市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的通知》(常財購〔2017〕7號)同時廢止。
3.各轄市、區財政局,常州經開區財政局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常州市級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合作協議
常州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8日
常州市級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合作協議
甲方:常州市財政局
地址: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
乙方: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地址:
丙方:
地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支持企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常州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的通知》(常財購〔2021〕13號)等文件精神,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發揮政府采購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功能,充分利用“互聯網+”優勢,優化現有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流程,拓寬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助力企業發展,現就開展常州市級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業務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政府采購信用融資(以下簡稱“政采貸”),是指將信用作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購領域,金融機構根據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通知書或中標(成交)合同,為中標(成交)中小企業供應商提供相應額度貸款的融資模式。
第二條 “政采貸”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行、服務銀企、互惠共贏”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搭建銀企對接融資平臺通過政策引導,降低融資成本,促進金融機構與企業良性互動發展,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本協議服務的對象是常州市級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中小企業供應商。本協議所稱中小企業為符合工信部、財政部等部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相關規定的供應商。
申請政府采購信用融資的中小企業供應商,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1.獲得常州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資格、取得常州市政府采購合同;
2.信用融資僅對應企業中標政府采購合同項目下的資金需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應根據貸款金融機構指定開設賬戶作為接受政府采購付款的唯一賬戶,并接受金融機構對該賬戶資金支付的全程監管;
3.依據常州企業征信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企業信用報告,企業社會信用狀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及參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歷史記錄良好。
第四條 甲方鼓勵和支持銀企參與“政采貸”工作,為“政采貸平臺”及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提供相關必要信息,做好政府采購信用融資的政策引導,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共同簽訂并公布合作協議;加強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促進信用融資工作健康發展。
第五條 乙方引導金融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共同簽訂合作協議,促進政府采購信用融資線上辦理,加強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定期統計、分析、匯總和通報金融機構辦理“政采貸”業務開展情況。
第六條 丙方積極宣傳和推廣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政策,開發符合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政策的產品。積極開展“政采貸”業務,給予更加優惠的利率和額度,降低融資成本;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數據直連、業務直通的方式與“政采貸平臺”緊密對接,實現企業申請和銀行受理全線上,所有辦理流程電子化,業務辦理進程動態實時呈現。建立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快速通道,配備專業人員,簡化貸款審批程序,不附加其他的擔保、抵押條件,提高融資效率。加強風險管控,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七條 丙方在“政采貸平臺”上受理常州市級政府采購項目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的融資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融資信息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為其提供融資。如同意為其提供融資,做好預授信。不同意為其提供融資,則退回申請。
第八條 丙方與供應商達成融資意向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政府采購合同及融資信息核實,雙方簽訂融資協議;丙方按照融資協議在2個工作日內向供應商發放貸款。
第九條 在取得中標通知書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之前,丙方對供應商融資回款賬戶有要求的,應與其進行約定,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注明丙方名稱及約定賬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后申請融資的供應商,需變更合同賬戶的,應通過“政采貸平臺”提交賬戶變更申請,并經丙方審核確認。
第十條 丙方信用融資利率原則上不超過最近一個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相應期限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100個基點,不得向供應商另行收取其他費用;丙方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其他財產抵押或第三方企業擔保。貸款額度由丙方根據政府采購合同中預付款等具體情況確定。丙方和供應商協商確定融資期限,可參照政府采購合同最后付款期,并可合理延期。
第十一條 甲乙丙三方同意建立工作聯系協調機制,定期對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總結檢查和溝通交流,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協商解決和補充完善。
第十二條 為全面落實本協議,丙方需填寫《常州市政府采購信用融資金融機構信息登記表》(附件),交甲方備案。
第十三條 本協議的簽訂不得視為甲方或其代表、其他政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采購人)對供應商的融資行為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擔保或保證。
第十四條 甲乙丙三方未經另外兩方同意,不得向任何機構或個人透露在合作過程中獲知的另外兩方商業秘密或非公開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本協議有效期兩年,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到期三方無異議則本協議自動延續執行(延續執行期兩年),延續執行期內如任何一方提出異議的,可提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外兩方,自通知到達之日起本協議終止執行。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常州市財政局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常州市政府采購信用融資金融機構信息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