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部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規范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提高政府購買服務質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重要性
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是黨中央、國務院著眼全局部署的一項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建立現代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環節,是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導社會組織、加快服務業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效途徑,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將思想統一到中央和省的決策部署上來,積極穩妥、扎實有效開展工作,推動我省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向縱深發展。
二、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準確界定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各地各部門應當深刻領會政府購買服務的內涵,正確把握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和購買內容的具體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必須是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也可作為購買主體開展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各地各部門不得將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政府采購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融資行為、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二)規范編制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制定省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報省財政廳備案。各部門在本級指導性目錄范圍內,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要求編制本部門指導性目錄,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聯合發文確定該部門指導性目錄。部門指導性目錄的編制、調整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要進行專家論證。
(三)嚴格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各地各部門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要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原則,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同步編細編實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嚴禁“無預算購買”或“超預算購買”。同時,還要注意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對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經確認已安排預算的才可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四)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各地各部門在安排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時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的相關要求確定政府購買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并將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工作,包括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績效評價和重點項目績效評價。購買主體負責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其中,對受益對象為社會公眾且社會關注度高的民生類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預算金額省級在500萬元以上的,市級在300萬元以上的,縣級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購買主體及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資金支付以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五)規范政府購買服務實施和合同管理。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的要求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但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六)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各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本部門官方網站公布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及時在江蘇政府采購網及各設區市分網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購買方式、承接主體、合同金額、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合同期限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購買主體還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在指定媒體上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三、切實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切實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組織和指導,強化協調溝通和分工配合,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
(二)抓好工作落實。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不斷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措施,優化工作流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體系,提升公共服務供給質效。
(三)加強學習宣傳。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性文件,準確把握政府購買服務的原則和政策要求,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的目的、意義、任務,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規范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各項工作,強化績效管理理念,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善公共服務供給。
江蘇省財政廳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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