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3〕17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21日
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公共財政體系,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等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現就推進我省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對于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激發經濟社會活力,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探索公共服務市場化、多元化和社會化供給機制,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實現以下目標:
(一)深化管理改革。立足轉變政府職能,完善財政管理體系,規范財政支付方式,科學確定公共服務購買資金管理流程,強化資金預算、計劃、支付、評估管理,強化公共財政的調控作用。
(二)強化服務管理。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調動社會組織參與公共事務和公共管理的積極性,建立健全公共服務市場誠信機制,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提高公務服務領域的政府管理水平。
(三)界定拓展范圍。圍繞政府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的中心任務,緊貼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財政支出重點,合理界定并積極拓寬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范圍,擴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規模。
(四)規范操作行為。加強政策指導,完善配套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建立準入標準,完善購買流程,健全市場監管和退出等機制,促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活動依法操作,實現制度化和規范化。
(五)提高采購效益??茖W履行政府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管理職能,調動社會力量在公共服務市場中的積極作用,提高社會力量承接公共服務的能力,提高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推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政府職能轉變和財政管理要求,妥善處理與原有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的銜接,有序調動社會力量,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
(二)建立推動機制。健全法規制度,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強化監管手段,形成符合實際、協調有力、規范高效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健康發展。
(三)強化預算執行。強化公共服務購買資金源頭管理,在既有財政預算安排中科學編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預算,規范資金審核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科學有效。
(四)注重績效管理。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績效管理,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購買成本,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五)發揮市場作用。發揮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市場導向功能,推動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凡是社會能辦好的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加快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
三、主要內容
(一)實施范圍。
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在基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服務、社會保險、基本社會服務、基本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體育、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等領域,逐步加大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對由公共財政資金安排、政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主體較為成熟的公益性社會公共服務和管理事項,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和政府出資的商業保險、勞動就業咨詢、職業技能教育和培訓、基本養老服務、社會困難人員救助、城市規劃設計、宣傳會展服務、基礎設施管護、環衛保潔、綠化養護、生態環境建設、賬務管理和審計評估、公共文化體育、殘疾人教育醫療和就業服務等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項目,優先列入政府購買范圍。
(二)采購管理。
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凡是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均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范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采購。
1.依法選擇采購方式。政府采購公共服務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主體。
2.科學制定采購文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專家等專業優勢,準確設置承接主體資格條件和準入門檻,結合項目特點制定科學的評審標準和方法,綜合物價水平、工資水平、社會保障規定、費用成本和財政支付能力等因素編制合理的采購預算,既節約財政資金,又保證承接主體的合理利潤,促進公共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3.周密組織采購活動。充分考慮公共服務項目服務對象廣、影響范圍大、履約周期長、標準要求高的特點,制定不同行業購買公共服務的實施辦法和操作規程,通過適當劃分采購批次或標段、合理確定合同期限等辦法化解社會風險,維護公共服務的穩定與效率。
4.加強合同履約管理。按照規定程序確定的公共服務購買合同,嚴禁轉包行為。合同應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數量、質量要求、服務期限、資金支付和購買主體、承接主體的其他權利義務。認真組織履約驗收和動態考核,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將履約情況與其后續競爭掛鉤,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5.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的全程監管,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維護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市場良好的競爭秩序。
(三)其他形式。
結合不同公共服務項目的特點和要求,不宜實行政府采購的,積極探索定額補助、以獎代補等其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
四、相關措施
(一)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要高度重視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研究建立當地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施辦法,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制度措施,并報上級財政部門,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提高財政資金效益,有效動員社會力量,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明確工作職責。
各級政府要把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加強各部門的協調溝通和分工配合,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
1.各級財政部門要履行監管職責,研究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管理制度,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資金和業務的監督管理,結合財政支出重點,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購買公共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提出實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具體項目種類、性質和內容,指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服務采購行業實施辦法,加強對公共服務項目績效評價的監督,監督各方當事人依法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活動。
2.購買主體是公共服務供給的直接責任人,要加強調查研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公共服務采購實施辦法,提出具體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準入條件和評價標準,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有條件的可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對項目執行情況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督促承接主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服務,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實施全程跟蹤監管、履約檢查和考核驗收。
3.政府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或專業社會代理機構,接受購買主體的委托實施公共服務采購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會同購買主體制定采購文件、組織簽訂采購合同,協助開展履約驗收,做好承接主體誠信管理。
4.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履行監督職能,將購買公共服務資金使用情況列入審計范圍,對政府采購活動依法實施行政監察,及時發現和查處違規違紀問題。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將承擔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5.承接主體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各項條件。要主動適應公共服務采購需求,不斷增強承接公共服務項目的能力,積極參與公共服務采購項目競爭,依法履行采購合同義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要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接受財務審計和社會監督。
省財政廳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全省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指導和考核監督,總結推廣成功經驗,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法規制度建設,推動全省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