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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財政局關于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常財購〔2015〕6號)
        發布日期:2015-10-20  瀏覽數:  字號:〖
         

         

        市各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了規范我市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對公開招標采購方式變更為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所稱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是指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類采購項目擬變更為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財政部認定的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

        二、變更條件

        (一)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由于特殊原因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履行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報批手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變更為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因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四)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小,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完整、明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變更為詢價方式采購。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三、變更申請

        政府采購方式的變更由采購單位或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提交申請材料;采購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項目,由采購人提交申請材料。

        (一)采購活動開始前變更方式申請

        1.申請變更為競爭性談判、磋商或詢價方式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

        2)符合變更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方式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

        2)專業人員論證意見。由采購單位組織的論證意見應當是3名以上專業人員對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理由進行論證。專業人員論證意見中應當載明專業人員姓名、工作單位、職稱、聯系電話。專業人員不能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是本單位或者潛在供應商及其關聯單位的工作人員;

        3)采購單位領導審批意見;

        4)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情況。

        (二)公開招標開始后變更方式申請

        公開招標開始后,因參與投標或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滿三家情況需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

        2)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的招標公告;

        3)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的有關要求,如實填報相關材料。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由填報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四、變更審批

        財政部門收到變更申請后要堅持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原則,充分考慮實際工作情況及時審批。對于復雜或標的較大的項目,應采用市場調研、專家論證或政府采購指定信息媒體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況后進行審批。

        在單位材料提交齊全后,財政部門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需市場調研、專家論證、信息媒體公示等了解情況所必須的合理需要時間除外);對于不符合要求的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財政部門不予受理。

        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財政部門將依據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五、采購單位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由單位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自主選擇相應采購方式。

        六、各轄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附件:1.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

              2.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專業人員論證意見

                

              3.論證組成員名單

        常州市財政局

        20151014

             附件下載:1.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

                       2.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專業人員論證意見

                       3.論證組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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