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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操作辦法(暫行)》的通知(常財購〔2014〕3號)
        發布日期:2014-03-13  瀏覽數:  字號:〖

        常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政府

        購買公共服務操作辦法(暫行)》的通知

        常財購〔20143

        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操作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常州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操作辦法(暫行)

        常州市財政局

        201437

        附件

        常州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

        操作辦法(暫行)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常辦發〔201363號)文件精神,從2014年起在我市市級單位開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為確保試點工作有序開展,特制定本操作辦法。

        一、實施范圍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實施范圍是指由市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將使用財政性資金組織實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會公共服務與管理事項,以及購買主體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承接主體)承擔的項目。

        二、制定目錄

        (一)制定指導目錄。財政部門會同監察、機構編制、發改、審計、物價等相關部門根據常州市經濟發展狀況、政府財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降低服務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擬訂常州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指導目錄。指導目錄經市政府批準后,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二)確定年度項目。購買主體按照財政部門統一部署,對照常州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指導目錄和下達的部門預算,申報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財政部門審核后,確定常州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年度項目目錄。

        三、實施流程

        購買主體根據年度項目,結合本年度本部門(單位)服務項目的特點和要求,按照公開透明、競爭擇優的原則,按以下購買方式分別實施。

        (一)政府采購制。以政府采購方式購買的公共服務項目,購買主體編制采購計劃,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等方式,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采購。

        (二)直接資助制。以直接資助方式購買的公共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根據省市相關文件政策規定組織實施,按照承接主體提供服務的數量、質量、補貼標準及績效評價結果支付補助資金。

        (三)項目申請制。以項目申請方式購買的公共服務項目,實施需遵循以下程序:

        1.項目發布。購買主體根據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對承接主體的要求、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

        2.項目申報。承接主體根據服務項目要求,結合本單位提供服務的能力,向購買主體提交公共服務項目具體實施方案。

        3.項目評審。購買主體對承接主體服務方案的資料完整性和項目實施方案的可行性進行初審,并組織監察、機構編制、發改、財政、審計、物價等相關部門,開展購買項目的論證工作,必要時可以成立項目評審專家組,確定項目實施的承接主體及價格。

        4.項目公示。購買主體根據項目論證或評審結果,網上公示項目實施的承接主體及相關事項。

        5.項目實施。公示后無異議的,購買主體在規定時間內與項目實施的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合同應明確服務事項、時序進度、質量要求、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購買主體按照合同約定督促承接主體實施項目,年度對項目進行績效考核評價,建立承接主體信用記錄,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

        四、資金管理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項目資金,應全部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嚴格按照部門預算和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管理,根據合同約定及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支付資金,確保公開、透明、規范、有效。

        五、建立機制

        (一)信息公開機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應向社會全面公開信息,信息公開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數量、質量標準、資質要求、購買方式、購買程序、承接主體等。

        (二)監督檢查機制。購買主體要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管,依據合同約定條款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檢查驗收,并建立應急工作機制應對服務過程中的特殊情況;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實施工作的組織指導,嚴格資金監管,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

        (三)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健全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購買主體要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按規定組織實施全過程的績效管理,認真研究制訂公共服務績效目標,對項目實施績效跟蹤,對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服務質量、協作狀況等實行績效自評價。必要時由財政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或通過引入第三方實施績效再評價??冃гu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會商協調機制。結合部門職能,根據相關單位在推進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過程中的各自職責,建立監察、機構編制、發改、財政、審計、物價等相關部門的會商協調機制,各部門要加強協調溝通,做到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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