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2011-2012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常政辦發〔2010〕152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及省人民政府授權,經市政府同意,現公布《常州市2011-2012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目錄》),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均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二、采購人應執行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自主創新產品、支持中小企業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三、各轄市、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本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基礎上作適當補充,并對本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的起點金額、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適當向下調整。 四、本采購目錄及有關標準由常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常州市2011-2012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