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區和鎮(街道)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財購〔2011〕8號
各區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區和鎮(街道)政府采購工作,理順市、區、鎮(街道)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全市政府采購管理工作協調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管理原則,提升政府采購管理水平
(一)堅持分級管理原則。各區財政部門應切實履行對本區范圍內政府采購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責任。按照區級管理權限,在做好本級政府采購工作管理的同時,加強對所屬鎮(街道)政府采購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和考核,依法推進本區域政府采購工作的協調發展。
(二)堅持應采盡采原則。嚴格執行《常州市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對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要全部依法實施政府采購,確保應采盡采。
(三)堅持管采分離原則。進一步健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和操作執行相分離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各環節的具體標準和程序,優化采購工作機制,健全監督制度,加強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四)堅持先預算再采購的原則。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加強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的銜接,確保采購計劃按采購預算的項目和數額執行。
(五)堅持服務經濟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的功能,加大對節能環保產品的采購力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六)堅持優質服務原則。改進管理方式,完善評審程序,提高審批效率,落實信息公開制度,積極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提高采購工作的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水平。
二、健全管理體系,落實政府采購管理責任
區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要切實承擔起政府采購的政策制定、預算編制、計劃審核、信息管理、專家管理、投訴處理、人員培訓、業績考核、監督管理等工作。區級設集中采購機構的,要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集中采購的操作規程,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高效。
(一)強化預算編制和計劃審核。進一步落實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調整及追加制度。嚴格執行從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起,到根據批準的采購預算編制采購計劃,最后根據采購計劃進行采購的整個流程,規范采購人的采購行為,強化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約束力。做好月度采購計劃審核,做到需求明確、要素齊全、審核及時。
(二)落實委托管理職責。凡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地區,對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必須委托市級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地區,區級財政部門接受市級財政部門的委托,嚴格把好進口產品審核、采購方式變更審批等關鍵環節。
(三)規范信息公告行為。按規定需要統一進行公示和發布的采購信息,應及時上報市級財政部門,由市級財政部門統一發布到江蘇省政府采購網。對各區應在省網發布的信息,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四)負責資金結算。對于區級采購項目資金的結算,由各區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管理。各區財政部門要切實提高采購資金直接支付的比例。
(五)加強監督管理。各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監督檢查,加大對部門集中采購及分散采購項目管理。對于區級重大項目招標活動,各區財政部門應負責做好現場監管工作。
(六)受理處理投訴。各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投訴事項的處理行為,建立和完善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制度。對于涉及區級政府采購項目的投訴事項,由區級財政部門負責受理和處理。如投訴事項涉及市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共同參與投訴處理。
三、加強基層督導,推進政府采購協調發展
各區財政部門應認真監管和指導鎮(街道)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各項法律法規和制度,研究制訂加強鎮(街道)政府采購管理的具體辦法,完善工作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規范鎮(街道)政府采購工作。
(一)健全管理機制。鎮(街道)要建立由政府辦、財政、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組成的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鎮(街道)政府采購工作中的相關事項,承擔政府采購管理和監督職能。鎮(街道)財政部門要有專人負責政府采購管理工作,切實貫徹落實好政府采購各項規章制度。
(二)明確管理要求。各區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和鎮(街道)實際情況,加強政府集中采購的管理,明確部門集中采購的范圍和分散采購的管理要求,逐步擴大鎮(街道)政府采購的規模。
(三)規范操作程序。鎮(街道)對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須委托市或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鎮(街道)財政要按照集中采購的管理要求,做好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采購計劃申報、資金審核支付等管理工作。
(四)提高工作效率。區、鎮(街道)兩級之間要加強協調聯動,充分利用財政網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優勢,統一規范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實現供應商庫、專家庫、交易等采購信息的資源共享。有條件的區要逐步采用實物配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多種形式,滿足鎮(街道)小批量、多頻率的采購需求,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
四、強化監管力度,完善政府采購監管機制
各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與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協作配合的監管機制,以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為重點,開展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鎮(街道)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實現監督檢查常態化,對違規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政府采購服務水平
各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的隊伍建設,強化宣傳教育,創新學習形式,定期組織政府采購人員進行培訓,進一步增強依法采購的觀念和能力。尤其要提高鎮(街道)政府采購人員的素質,強化鎮(街道)政府采購人員的服務意識、規范意識、效率意識和自律意識。
常州市財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