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業務范圍的通知
常財購〔2007〕4號
市各有關單位,常州市招投標代理中心:
為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促進政府采購規范化管理,拓展我市的政府采購市場,緩解日益增長的政府采購需求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足的矛盾,促進政府采購多元化市場的形成,大力培育中介市場,形成平等、競爭和擇優的市場氛圍,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廉政建設,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資金效益,推進我市的政府采購工作,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有關規定,現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代理業務范圍明確如下:
1.未納入當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
2.分散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經批準自行采購的項目;
3.非市級、區級財政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
對上述范圍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