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
發展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常財購〔2010〕7號
各轄市、區財政局,市各有關單位,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關于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實施意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實施意見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關于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
發展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江蘇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關于政府采購支持新興產業發展實施意見》、《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實施辦法(試行)》、《做好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大力宣傳和推廣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產品。各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要加大對我市進入省以上自主創新目錄產品的宣傳;加大對我市中小企業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產品的宣傳;加大我市中小企業以新能源汽車和智能電網為核心的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生物技術和新醫藥,節能環保、軟件和服務外包、物聯網等六大新興產業的宣傳。特別對適用行政事業單位的中小企業上述產品、服務要進行廣泛宣傳和推廣,提倡和督促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上述產品和服務。
二、認真清理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不合理限制。采購人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認真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的各項政策措施,按照要求認真清理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不合理限制,要降低門檻,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共競爭的機會。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歧視性待遇或差別待遇,不得在注冊資本、生產能力、業績水平、資格條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業,不得使用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標準排斥中小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三、確保中小企業優先獲得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方式和標準等方面必須嚴格執行江蘇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明確的有利于中小企業的具體規定。中小企業投標產品系自主創新、環保節能等產品的,應當按照《常州市節能環保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常財購〔2008〕10號)規定的最高標準同時給予優惠。
四、面向中小企業組織開展首購、訂購和定向采購。采購人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按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中小企業能夠提供省以上自主創新目錄的產品以及我市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的產品,實行首購方式;對于符合訂購產品條件的政府采購項目,實行訂購方式。對于中小企業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強、標準或規格較為統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要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在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預算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零星政府采購項目,要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家具、印刷、物業管理、軟件服務等貨物和服務項目,可依法面向中小企業實行定點采購。
五、減輕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負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代理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盡可能減免和緩收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費用。中小企業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數額應合理確定并可以免除或者減少。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組織政府采購,一律免收招標文件工本費,社會采購代理機構要盡可能減免相關費用,確需收費的一律按批準的下限標準收取。采購單位在控制履約風險前提下,要對中小企業供應商提高首付款比例,一般在50%以上,累計付款不超過3次。
六、積極為中小企業搭建融資平臺。各級財政部門和采購代理機構要協調和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逐步推進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采購合同作為抵押憑據直接向金融機構貸款,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壓力、順利組織生產、提高履約能力。
七、鼓勵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積極鼓勵中小企業、中小企業與大企業依法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為采購單位提供高效、優質、便捷的服務,認真落實好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的各項扶持政策。
八、加強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培訓引導。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要經常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培訓,幫助中小企業了解政府采購扶持政策;采購代理機構要加強采購文件、操作流程以及投標實務等方面的業務輔導,幫助中小企業熟悉參與政府采購流程,定期分析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數據信息,對產品和服務質量過硬、履約誠信好、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要給予重點扶持和引導,不斷培育政府采購優秀中小企業供應商隊伍。
九、加強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設。采購代理機構要建立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信用檔案,聯合有關金融機構對企業的經營狀況、社會信用狀況和資信能力等進行綜合評估,對信用等級較高的中小企業在融資擔保等方面優先給予支持,對違反誠信原則的中小企業,視情況采取不予支付合同價款或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措施,督促中小企業恪守誠信、依法經營。
十、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嚴格控制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大的市場空間;采購單位要充分認識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意義和重要性,對有意規避采購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合同約定的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的,要責令改正,否則不予支付采購資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復中小企業供應商的質疑,不得敷衍塞責;采購管理部門要及時受理和調查中小企業供應商提起的投訴,發現問題依法處理,切實維護中小企業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同時,積極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增加政府采購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及時、完整地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指定的媒體公開發布采購信息,提供便于中小企業獲取政府采購信息的穩定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