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重大項目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財購〔2013〕4號 各轄市、區財政局,市政府采購中心,市招投標代理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管理辦法所稱重大項目是指采購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公開招標項目以及批量集中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特殊項目。
一、對采購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公開招標項目,建立以下相關制度:
1.預公告制度。采購代理機構應將項目招標文件在常州市政府采購網上預公告3個工作日,征集所有潛在投標人等對招標文件的建議,并對合理的建議予以采納。
2.論證制度。采購代理機構應從江蘇省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邀請2-3名評審專家,組織評審專家對招標文件、預公告征集的建議進行審核論證。
3.備案制度。采購代理機構應將評審專家的審核論證意見、招標文件、評標記錄等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送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備案。
4.采購方式變更管理。開標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改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廢標后,待采購方式變更審批后重新組織采購。如報名截止后供應商數量未達到公開招標要求需要變更采購方式的,應出具評審專家對“資格條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評審意見后,才能申請變更采購方式。
5.現場監督管理。采購代理機構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成員、局行風監察員、局廉政監督員等相關人員1-2名對開標、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二、對批量集中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特殊項目,建立以下相關制度:
1.采購需求論證制度。在廣泛征集采購人需求的基礎上,采購代理機構應從江蘇省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邀請2-3名評審專家,組織評審專家對特殊項目的采購需求進行論證。
2.采購方案審核制度。采購代理機構應將制定的特殊項目采購方案,包括專家論證結果送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審核,采購方案內容主要包括:采購方式、采購期限、時間安排、資格條件、定標標準、標段劃分及其他重要事項等。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審核確定的采購方案,將作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項目實施的主要依據。
3.備案制度。采購代理機構應將特殊項目的采購方案、采購文件、采購評審記錄等在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送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備案。
三、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四、各轄市、區財政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常州市財政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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