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
常辦發〔2013〕63號 各轄市、區委,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公司、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根據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辦〔2013〕2號)以及國務院關于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相關精神,進一步推進全市服務型政府建設,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升行政效能,現就推進全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新要求,將市場競爭機制與現代行政管理理念和公共財政建設結合起來,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升行政效能。
總體目標:圍繞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科學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范圍,分類管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引入公開競爭機制,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提升公共服務質量與效率;提高財政支出績效。
二、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分步實施。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財政管理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目標;按照“先易后難,重點突破”原則,選擇基礎條件較好,具有代表性的項目開展試點;積累經驗,完善制度和機制;扎實穩妥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
(二)強化預算,規范管理??茖W編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預算,以事定費,規范透明,強化審計,積極探索建立合適的購買機制,合理選擇購買形式和購買方式,發揮預算源頭管理作用。
(三)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程序,以競爭性方式為主擇優選擇公共服務承接方。
(四)培育市場,完善機制。發揮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市場導向功能,推動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
(五)加強監管,注重績效。建立監督評價機制,全面公開購買服務信息,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等多方參與的監管機制,降低購買成本,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三、主要內容
(一)購買主體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主體包括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承擔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職能的市級行政部門、事業單位。
(二)購買范圍
1.部分公共服務與管理事項
(l)公共服務事項:公共教育、就業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服務、醫療衛生、人口計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體育等。
(2)社會事務服務事項:社區事務、養老助殘、社會救助、法律援助、社會福利、社區矯正和宣傳培訓等。
(3)技術服務事項: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社會審計與資產評估等。
(4)按政府轉移職能要求實行購買服務的其他事項。
2.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
(l)法律服務、課題研究、績效評價、會務服務等輔助性和
技術性事務。
(2)按政府轉移職能要求實行購買服務的其他事項。
(三)購買方式
根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特點和要求,可選擇不同的購買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購制、直接資助制和項目申請制。
1.政府采購制。對符合納入政府采購范疇的項目均應實施政府采購,具體采購方式,以公開招標為主,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2.直接資助制。政府對承擔公共服務的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按照提供服務的數量、質量、補貼標準及績效評價結果給予一定的資助,形式包括定額補助、憑單結算等。
3.項目申請制。購買主體設計特定目標的項目,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由承接方根據項目要求提供服務;或者由社會組織根據需求,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經過評審后,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方式予以資金支持。
(四)購買目錄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由財政部門會同編辦、發改委、物價、主管部門等按照“民生優先、突出重點、先易后難”原則,結合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社會需求等因素,在每年年初擬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目錄,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部門職責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內容復雜、推行難度較大的系統工程,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確保此項改革順利推行。
(一)財政部門要履行監管職責,研究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施細則等管理制度,提出實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具體項目,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資金和業務的監督管理,指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服務購買行業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公共服務項目績效管理,監督各方當事人依法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活動。
(二)購買人是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要加強調查研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購買服務實施辦法,提出具體需求、準入條件和評價標準,對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績效評價,督促承接方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服務,對承接方提供的服務實施全程跟蹤監管、履約檢查和考核驗收。
(三)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的委托實施公共服務項目采購,會同采購人制定采購文件,組織簽訂采購合同;協助開展履約驗收,做好供應商誠信管理。
(四)編辦、發改委、物價等部門要積極履行自身職責,配合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做好購買服務的目錄制定、價格確定等相關工作;監察、審計部門履行監督職能,對政府采購活動依法實施行政監察,將購買公共服務資金使用情況列入審計范圍,及時發現和查處違規違紀問題,推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健康發展。
(五)社會組織或供應商等要主動適應公共服務采購需求,不斷增強承接公共服務項目的能力,積極參與公共服務采購項目競爭,依法履行采購合同義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五、其他
各轄市、區可參照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地區積極探索和推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
中共常州市委辦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