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衛生局關于醫療設備實施政府采購的意見
常財購[2004]4號
各轄市、區財政局、衛生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政府采購行為,擴大政府采購規模,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醫療設備實施政府采購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范圍
常州市行政區域內二級(含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市政府頒發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醫療設備。
根據有關規定,由省集中采購的醫療設備,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 實施辦法
1、各采購單位采購上述范圍內的醫療設備,須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或當地政府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實施政府采購。
2、各采購單位每年應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醫療設備購置規定,結合實際,認真編制醫療設備年度采購計劃,報送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報財政部門備案。采購單位應嚴格按照年度采購計劃實施采購。
3、在實施具體采購前,各采購單位應填報政府采購月度采購計劃表,由其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報財政部門確認,市政府采購中心或當地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依據審核同意后的政府采購計劃表實施采購。
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采用國際招標采購的醫療設備,采購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國際招標機構實施國際招標。
三、合同及有關問題
1、采購單位與中標供應商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事項簽訂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或當地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作為采購合同的監督和協調方參與采購合同的簽訂。
采購單位應建立內控制度,嚴格驗收程序,必要時可以聘請技術專家組織驗收。
2、鑒于目前我市各采購單位的實際情況,醫療設備采購資金由各采購單位根據采購合同自行支付。各采購單位應統籌安排資金,確保采購合同的正常履行。
3、關于采購限額標準。
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對采購預算在50萬元人民幣(含50萬元)以上的單件醫療設備,均須委托政府采購中心實施集中采購。對采購預算在10—50萬元人民幣的醫療設備,由各采購單位根據政府采購程序自行組織采購。但采購單位應每半年將政府采購資料報政府采購中心備案。采購單位在填報《醫療設備采購情況統計表》時,將國際招標采購項目以及50萬元以下的由本單位實施采購的項目一同填報市政府采購中心。
4、市財政局和衛生局共同建立常州市醫療設備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和專家庫,由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負責該庫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四、加強管理,依法監督
市財政局和市衛生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加強協調,共同做好我市醫療設備政府采購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監督各采購單位和政府采購中心依法采購。市衛生局負責各采購單位采購計劃的審批,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各采購單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益。對違反政府采購程序采購的,依法追究采購單位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五、金壇、溧陽和武進區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執行。
六、本意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