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管理,規范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推進政府信用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采購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包括:經江蘇省財政廳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江蘇省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按相關法律法規程序,采購人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是指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發生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非誠實守信行為。
第四條 失信行為根據失信程度劃分為嚴重失信行為和一般失信行為兩個等級。
嚴重失信行為是指評審專家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一般失信行為是指除前款所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之外,評審專家違反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破壞政府采購評審秩序,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高效開展的行為。
第五條 財政部門按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評審專家進行記分及記錄,轄市(區)財政部門應將記錄情況報市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查核實評審專家失信行為,除對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和記錄外,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章 評審專家失信行為
第七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八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失信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接受供應商提出的與投標(響應)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四)在評審活動中記錄、復制或帶走評審資料;
(五)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內容有重大歧義,導致采購活動無法繼續進行,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未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六)未在評審報告上簽字,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未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
(七)轉托他人參與評審;
(八)在評審過程中,未主動將通訊設備交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集中保管,擅自與外界聯系;
(九)經評審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拒不改正的;
(十)未按時參加評審工作,遲到、早退;
(十一)評審結束后超標準索要并接受勞務報酬、差旅費或其他報酬;
(十二)未要求報價明顯偏低的供應商提供合理說明;
(十三)評審現場未對評分、供應商報價等重要數據履行核對義務;
(十四)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未及時向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十五)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未及時向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舉報;
(十六)其他一般失信行為。
第三章 失信行為認定與記錄
第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及政府采購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自發現評審專家存在失信行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填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失信行為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按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核查《報告表》反映的評審專家失信行為,經認定后,填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失信行為記錄表》,錄入政府采購信用評價基礎信息庫,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評審專家,轄市(區)財政部門作出記錄后應報市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信用記錄運用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結果通過信用評價分和星級表示。
評審專家的初始信用評價分為100分。每發生一次嚴重失信行為,扣80分;每發生一次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九項一般失信行為,扣10分;每發生一次第八條第十項至第十六項一般失信行為,扣5分。嚴重失信行為有效期與評審專家法律責任期限一致;一般失信行為有效期自財政部門認定之日起為期一年(除有信用修復的情況外)。失信行為有效期滿后,恢復被扣除的信用評價分。
根據評審專家的信用評價分,星級由高到低分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評價得分為100分,為五星;評價得分為80-99分,為四星;評價得分為60-79分,為三星;評價得分為30-59分,為二星。評價得分為29分以下,為一星。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作出處罰,并由市級財政部門提請江蘇省財政廳將其解聘,同時將嚴重失信行為定期推送至“常州市政府采購網”“信用常州”等網站公示。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信用評價結果為三星的,由市級財政部門約談并責令限期整改;評價結果為二星的,暫停相關評審專家的抽取和使用;評價結果為一星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提請江蘇省財政廳將其解聘。
第五章 救濟措施和信用修復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對財政部門失信行為認定存在異議的,可在認定之日起15日內,提交復核申請及書面證明材料,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
第十五條 嚴重失信行為在有效期內不予修復。一般失信行為在有效期內,評審專家公開作出信用修復承諾,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整改材料、提請修復信用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可恢復被扣除的信用分。擬修復信用的,一般失信行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六個月,且修復前該評審專家在有效期內不得有其他失信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在日常監管和投訴案件辦理過程中,對發現并認定的評審專家失信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表:1.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失信行為記錄表
2.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失信行為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