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州市市級黨政機關會議定點飯店入圍名單
1、市區(含鐘樓、天寧、新北、戚區)
序
號
|
單位名稱
|
綜合人均報價(元/人.天)
|
聯系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1
|
常州市麗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95
|
王超
|
副總經理
|
13601508859
|
2
|
常州常瑞賓館
|
115
|
唐劍娜
|
辦公室主任
|
18961239395
|
3
|
常州錦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錦海武進賓館
|
160
|
許金興
|
總助
|
18951227581
|
4
|
常州春秋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168
|
裴小榮
|
營銷部經理
|
18915836766
|
5
|
常州明都真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90
|
樓西
|
總經理
|
18921091686
|
6
|
常州市德泰恒餐飲有限公司(德泰恒大酒店)
|
199
|
蘇丹
|
銷售總監
|
18951233198
|
7
|
常州洛察納實業有限公司凱納豪生大酒店
|
220
|
戈育
|
銷售總監
|
18661128010
|
8
|
江蘇中天鳳凰集團有限公司中天鳳凰大酒店
|
220
|
汪海燕
|
營銷經理
|
18018226863
|
9
|
常州萬豪花都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
|
226
|
鄭新明
|
辦公室主任
|
13906111059
|
10
|
常州海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228
|
丁章
|
副總經理
|
13801500839
|
11
|
常州聽松樓花園酒店有限公司
|
236
|
潘曉艷
|
行政經理
|
13584332550
|
12
|
常州大酒店有限公司
|
248
|
承紅
|
經理
|
18912319381
|
13
|
常州富都青楓苑賓館有限公司
|
250
|
張帆
|
銷售總監
|
18951226218
|
14
|
常州市明都大飯店管理有限公司(金陵明都大飯店)
|
250
|
王振宇
|
營銷部經理
|
18921091658
|
15
|
常州華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陵江南大飯店
|
250
|
費斌
|
銷售經理
|
13358178775
|
16
|
常州香樹灣花園酒店有限公司
|
250
|
施雄杰
|
銷售經理
|
15161147263
|
17
|
常州市福記逸高酒店有限公司
|
250
|
沈林華
|
銷售總監
|
13775214461
|
18
|
常州奧體明都國際飯店有限公司
|
250
|
陸科春
|
總助
|
18921091668
|
19
|
常州錦江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
|
250
|
孫建珍
|
銷售副經理
|
15961160117
|
20
|
常州市嘉納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華美達國際大酒店)
|
250
|
周華
|
銷售經理
|
18206119781
|
21
|
常州九州環宇商務廣場管理有限公司九州環宇大酒店分公司
|
250
|
楊麗娟
|
行政部經理
|
18951225180
|
2、武進區
序
號
|
單位名稱
|
綜合人均報價(元/人.天)
|
聯系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1
|
常州國瑞賓館
|
140
|
謝芳
|
副總
|
13861021122
|
2
|
常州錦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錦海國際大酒店
|
150
|
林珺
|
行政總監
|
18951227530
|
3
|
常州明都豪格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218
|
鄧華
|
總辦主任
|
15861171818
|
4
|
常州明都楓澤山莊大酒店有限公司
|
228
|
陸軍
|
總助
|
13775024980
|
5
|
常州西太湖明都國際會議中心有限公司
|
229
|
劉進勝
|
總助
|
18921001616
|
6
|
常州明都紫薇花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250
|
金艷
|
銷售部經理
|
13915058877
|
7
|
常州萊蒙水榭花都房地產有限公司武進假日酒店
|
250
|
姚儒國
|
總經理
|
13585446030
|
3、金壇市
序
號
|
單位名稱
|
綜合人均報價(元/人.天)
|
聯系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1
|
金壇櫻花大酒店有限公司
|
188
|
馬林庚
|
總經理
|
18961178877
|
2
|
江蘇潤澳花園大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
248
|
魏大志
|
副總經理
|
18915821830
|
4、溧陽市
序
號
|
單位名稱
|
綜合人均報價(元/人.天)
|
聯系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1
|
溧陽市溧城綠洲賓館
|
118
|
魏靜靜
|
辦公室主任
|
15806141722
|
2
|
溧陽市天目輝煌溫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
150
|
蔣明月
|
總經理
|
13961482236
|
3
|
溧陽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皇廷國際大酒店
|
220
|
胡彩萍
|
辦公室主任
|
18751206606
|
4
|
溧陽賓館有限公司
|
243
|
蔣軍芳
|
副總經理
|
13961109588
|
5
|
溧陽南山花園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南山花園)
|
248
|
胡正云
|
總助
|
13585425565
|
二、金壇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飯店入圍名單:
序
號
|
單位名稱
|
綜合人均報價(元/人.天)
|
聯系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1
|
金壇櫻花大酒店有限公司
|
188
|
馬林庚
|
總經理
|
18961178877
|
2
|
金壇頤豐大酒店有限公司
|
212
|
王鑫玉
|
銷售經理
|
15195061110
|
3
|
江蘇潤澳花園大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
248
|
魏大志
|
副總經理
|
18915821830
|
三、溧陽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飯店入圍名單:
序
號
|
單位名稱
|
綜合人均報價(元/人.天)
|
聯系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1
|
溧陽市溧城綠洲賓館
|
118
|
魏靜靜
|
辦公室主任
|
15806141722
|
2
|
溧陽市天目輝煌溫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
150
|
蔣明月
|
總經理
|
13961482236
|
3
|
溧陽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皇廷國際大酒店
|
220
|
胡彩萍
|
辦公室主任
|
18751206606
|
4
|
溧陽賓館有限公司
|
243
|
蔣軍芳
|
副總經理
|
13961109588
|
5
|
溧陽南山花園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南山花園)
|
248
|
胡正云
|
總助
|
13585425565
|
四、協議書
2014-2016年常州市市級黨政機關會議定點飯店協議書
甲方: 常州市財政局
乙方: 簽訂時間:2014年 月 日
集中采購機構: 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十項規定,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機關會議管理辦法>的通知》(常辦發〔2014〕39號)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在本協議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詞語按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協議"是指甲方和乙方已達成由雙方簽訂的協議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組成協議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歷日。
3、"第三方"是指本協議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4、"附件"是指與本協議的訂立、履行有關的,經甲乙雙方認可的,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修改、變更的文件等資料。
5、"服務對象"指常州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二、適用范圍
本次政府采購確定的定點飯店是為常州市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提供會議使用。轄市、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享受同等接待服務。
本次招標內容為常州市2014年10月-2016年12月市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各類會議接待服務定點飯店。
(一)會議定點的規模和標準:
1、市級一類會議,由市委、市政府組織召開,轄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級機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全局性會議。
2、市級二類會議,由市級機關各部門組織,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轄市(區)黨政分管負責人、市級機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等參加的專項會議。
3、市級三類會議,由市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市級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召開的工作會議和業務會議。
市級一、二、三類會議開支綜合定額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天550元、450元、400元(具體見下表),上述標準為上限控制數,定點飯店承接各類會議綜合定額不得突破其上限標準。各類會議房間及租場費按政府采購價執行。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其他費用
|
合 計
|
備 注
|
一類會議
|
220
|
180
|
150
|
550
|
|
二類會議
|
200
|
160
|
90
|
450
|
|
三類會議
|
170
|
150
|
80
|
400
|
|
三、協議的組成
1、下列文件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1)本協議條款;
(2)《2014-2016年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服務采購項目招標文件》
(3)招標文件的更正公告、變更公告;
(4)中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
(5)中標通知書;
(6)形成協議的其他有關文件。
2、上述文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但甲、乙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四、甲方權利
1、有權對乙方承諾的服務和實際提供的服務以及相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2、有權對乙方承諾的協議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有權要求乙方對不符合協議的行為進行調整;
4、有權在"常州市政府采購網"或其他媒體上公布乙方履行協議情況。
五、甲方的義務
1、及時在"常州市政府采購網"公布定點飯店的名稱、地理位置、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
2、對乙方提出調整價格的申請給予審核和答復;
3、約束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到定點飯店舉辦會議。
六、乙方權利
1、對服務對象提出的超過協議規定服務范圍的要求,乙方有權拒絕;
2、會議舉辦單位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證明其屬于協議服務范圍的,乙方有權拒絕向其提供協議價格的服務;
3、對服務對象索要虛假發票的要求,乙方有權拒絕;
七、乙方義務
1、在協議期內,乙方要按照本協議的規定,為服務對象提供接待服務,并按照協議提供價格優惠;
2、乙方保證提供全部標準間、單人間、套間和會議室用于本協議規定的會議接待服務(所有會議定點飯店)。
3、在協議期內,乙方要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接待服務對象的住宿和舉辦會議,并執行協議價格;
4、乙方的設施設備、清潔衛生、服務質量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不得因價格優惠而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
5、當服務對象與乙方在價格方面發生爭議時,乙方有義務出示協議書;
6、乙方的名稱(包括發票開具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通知甲方;
7、乙方具備信用卡收款條件的,結算時應要求服務對象使用公務卡結算;
8、定點飯店應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八、服務承諾及標準
1、乙方應按協議承諾內容為服務對象提供接待服務;
2、服務項目及價格
乙方所報的協議價格為接待服務對象住宿收費及舉辦會議的最高限價,乙方可以下調最高限價。乙方的協議價格詳見附件"協議價格表"。定點飯店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協議承諾價格,否則,經甲方確認后,有權終止與定點飯店簽訂的服務協議。
3、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保持各項設備、設施完好,具備履行協議的能力;
如乙方設備、設施發生足以影響接待能力的重大變化,應在變化發生后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協議。如甲方解除協議,應在乙方書面通知到達3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與乙方簽訂解除協議確認書。
九、規定和要求
1、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等固定資產以及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2、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游覽或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
3、會議期間不安排宴請,不發放紀念品。
十、違約責任
1、乙方有以下行為的,經調查屬實的,甲方有權作出處理: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點飯店資格,并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定點采購活動。
(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出差會議服務的;
(2)超過協議規定標準收費的;
(3)提供虛假發票的;
(4)在辦理會議費用結賬手續后,不按要求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出差人員住宿和開支情況、會議開支情況等信息的。
(5)違反協議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不可抗力
1、協議任何一方由于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協議時,履行協議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協議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后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包括乙方破產、解散、清算、停業以及其他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接待服務。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于事故發生后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協議影響程度的說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議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盡可能及時采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協議的解釋
1、任何一方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解釋。
2、本協議標題僅供查閱方便,并非對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歷日。
3、對本協議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十三、爭議的解決
1、在執行本協議中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端,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60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甲乙雙方同意將爭議遞交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除另有裁決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
3、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的仲裁部分外,協議其他部分繼續執行。
十四、協議的終止
1、本協議有效期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協議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協議,否則應承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終止。
2、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1)本協議正常履行完畢;
(2)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協議的履行;
(3)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4)一方不履行協議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協議,協商又不能求得解決,責任方賠償損失后,協議終止。
十五、法律適用
本協議及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十六、主導語言與計量單位
1、協議書寫應用中文。甲乙雙方所有的來往信函,以及協議有關的文件均應以中文書寫。
2、除協議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十七、協議修改
1、對于本協議的未盡事宜,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協議修改書,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
2、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協議生效
1、除非協議中另有說明,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即開始生效。
2、本協議中的附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協議正本一式 伍 份,甲、乙雙方各兩份、政府采購中心壹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常州市財政局
單位地址: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常州市政府大樓1號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乙方: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集中采購機構:單位名稱(章):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
單位地址:常州市晉陵中路593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五、合同(參考格式)
常州市政府采購會議定點合同
中標供應商:
需方:
會議(培訓)名稱:
為了保護供需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嚴格遵循《2014-2016年常州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飯店公開招標文件》、《常州市市級黨政機關會議定點飯店協議書》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服務承諾"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約定的服務所需資金來源構成為:財政資金(?。?;自籌( )。付款方式為:財政直接支付( );單位直接支付( )。
以上按實際情況打"√"確認,涂改無效。
二、會議費結算
1.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單位,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規定辦理結算和支付。
2.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單位,由需方在會議(培訓)結束后的 __個工作日內(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按規定直接支付給中標服務商。
三、主要服務內容
序號
|
項 目
|
內容
|
數量
|
市場價
|
成交價
|
總價
|
1
|
住 宿
|
標準間
|
|
|
|
|
單人間
|
|
|
|
|
套 間
|
|
|
|
|
其 他
|
|
|
|
|
2
|
租 場
|
會議室1
|
|
|
|
|
會議室2
|
|
|
|
|
會議室3
|
|
|
|
|
3
|
中 餐
|
自助餐
|
|
|
|
|
非自助餐
|
|
|
|
|
晚 餐
|
自助餐
|
|
|
|
|
非自助餐
|
|
|
|
|
4
|
其 他
|
會務交通
|
|
|
|
|
會場布置
|
|
|
|
|
辦公服務
|
|
|
|
|
其他服務
|
|
|
|
|
合計人民幣:
|
四、違約責任:
1、中標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合同總價百分之五的違約金,并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2、需方逾期支付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中標服務商每日償付合同總價萬分之三的滯納金;需方無正當理由拒付貨款的,應向供方償付合同總價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3、中標供應商在協議有效期內違反協議有關價格及售后服務的,將予以沒收履約保證金,損失賠償不足部分,按本合同第五條處理。
五、因合同執行而產生問題的解決方式:雙方協商解決();向中標供應商指定協調人反映();向市政府采購中心反映();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投訴()提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供應商指定協調人電話: 常州市財政局投訴電話:85681852。
六、其他約定事項:
1、《2014-2016年常州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飯店公開招標文件》以及投標文件、詢標紀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盡事宜從其規定。
2、本合同一式三份,中標供應商、需方、采購中心各一份,由中標供應商每月在結算時統一向采購中心匯總上報。
3、本合同應經需方負責政府采購的部門或財務部門審核并加蓋需方財務專用章方為有效。
4、本合同經中標供應商和需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內容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需方(簽章)(及需方財務部門章): 中標供應商(簽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