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加強政府采購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誠信保證金”是指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供應商,在經申請并獲批準后向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交規定數額的資金,作為其在確定的有效期內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保證金。 第三條 誠信保證金的辦理本著供應商自愿的原則。 第四條 中心負責誠信保證金的收退、使用和處理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申請辦理誠信保證金的供應商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2、具有良好的投標信譽和履約表現; 3、一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條 誠信保證金的辦理由供應商提出書面申請,經中心審核同意后,雙方簽訂合同。供應商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資金匯至指定賬戶,中心憑合同和銀行轉賬憑據向供應商簽發《誠信保證金證書》。 《誠信保證金證書》應載明辦理單位名稱、資金數額及有效期限,并加蓋中心財務專用印章。 取得《誠信保證金證書》的供應商稱為“誠信保證金供應商”。 第七條 誠信保證金的資金數額為2萬元人民幣,期限一年,不計利息。 第八條 供應商在簽訂本協議并繳納誠信保證金后,在有效期內,可參加由中心組織的各種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特殊項目除外),無需另行繳納項目要求的投標保證金。
特殊項目是指中心認定的繳納投標保證金數額超過2萬元的采購項目。持《誠信保證金證書》的供應商參與特殊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繳納投標保證金先由誠信保證金抵扣,不足部分由供應商補足。 第九條 誠信保證金供應商投標時應持《誠信保證金證書》原件或加蓋證書持有人公章的復印件遞交投標文件。 第十條 持《誠信保證金證書》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標的,其誠信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對第八條中的特殊項目履約保證金也可先由誠信保證金自動轉入,不足部分由供應商補足。 第十一條 誠信保證金的退還和續交。 1、誠信保證金到期后,誠信保證金供應商提出返還申請,并附收款收據、《誠信保證金證書》,經中心審核后,辦理退還手續。 2、申請退還保證金的,自遞交退還申請之日起,誠信保證金不得抵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供應商應按采購文件要求足額交納。 3、誠信保證金供應商可自愿申請辦理續交,經中心審核后,財務處簽發新的《誠信保證金證書》。 第十二條 誠信保證金未到期的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誠信保證金供應商賬戶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通知中心,非中心原因導致保證金退還延遲或造成損失的由供應商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誠信保證金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將不予退還誠信保證金。
1、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2、提供虛假資料,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3、以不正當手段參與投標競爭的; 4、中標后不簽訂合同,或簽訂合同后不履約或不全面履約的; 5、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條 誠信保證金供應商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中心將與其解除誠信保證金合同,收回《誠信保證金證書》,取消誠信保證金供應商資格,兩年內不受理其誠信保證金辦理申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 常州市政府采購誠信保證金證書.doc
誠信保證金合同書.doc
誠信保證金證書申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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