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保證金合同
甲方: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
乙方: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自愿共同遵守常州市《政府采購誠信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簽訂誠信保證金合同。
二、甲方設立誠信保證金賬戶,乙方自愿從本單位賬戶繳納誠信保證金壹萬元至甲方指定賬戶。
三、甲方負責誠信保證金的審查、登記、簽訂合同、發放《誠信保證金證書》及按規定使用、處理、退還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乙方按《暫行規定》要求,提供辦理誠信保證金的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有效。
五、乙方繳納誠信保證金,與甲方簽訂合同并取得《誠信保證金證書》后,在有效期內,參加甲方組織相關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享受《暫行規定》規定的相關待遇。若采購項目要求的投標保證金大于誠信保證金時須由乙方按規定補足。中標后誠信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若采購項目要求的履約保證金大于誠信保證金時須由乙方按規定補足。違反《暫行規定》相關規定,愿意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理。
六、乙方賬戶信息發生變更后須及時通知甲方備案。
七、誠信保證金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不計利息。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訂后生效,至期滿時終止。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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