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財購〔2021〕10號
各轄市、區財政局,常州經開區財政局,市各有關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精神,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發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根據《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支持企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2021年打造一流營商環境重點任務清單>的通知》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政府采購管理
(一)認真落實政府采購負面清單。政府采購當事人在組織或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應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規定及做法,認真執行《常州市公共資源政府采購領域采購活動負面清單》。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采購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不得要求其同時提供原件或規定原件備查;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全面清理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江蘇省財政廳關于開展全省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要求,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外,對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采購項目,全面清理通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的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供應商庫。清理工作結束后,各單位不得再新增設立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
(三)加快提升政府采購效率。優化政府采購審批流程,壓縮政府采購審批時間。財政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進口產品審核、采購方式變更等審批事項;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限期辦結制度,應在1個工作日內接受項目委托,在采購人確認后的1個工作日內確定采購需求,5個工作日內完成采購文件編制,采購人在確認評審結果的2個工作日內發布中標結果公告和中標成交通知書,1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備案。加快實現“不見面交易”,鼓勵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實施全流程電子化,實現投標供應商在線報名,在線免費下載采購文件、制作和遞交電子投標文件,專家在線評審等,逐步推動政府采購過程“網上公開、網下無交易、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
(四)充分發揮集中采購規模優勢。逐步擴大“陽光直采”平臺采購范圍和規模,2021年將復印機、照相機、掃描儀、碎紙機和空調納入“陽光直采”平臺集中帶量采購。穩步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食堂食材集中統一采購”,要求更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食堂納入統一食材集中采購管理平臺,實行在線發布需求、在線競價、在線下單、在線結算、在線評價、在線查詢等全流程電子化采購功能。鼓勵會計、審計服務等品目,按不同需求類別采取分類聯合方式組織采購。
(五)加強政府采購信用建設。制定《常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積極構建“承諾+信用”管理機制,加強政府采購活動中信用記錄的查詢及使用,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的信用信息統一納入政府采購交易執行系統,實現信用信息互聯共享。逐步建立采購人責任追溯機制。
二、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
(六)建立疫情特殊時期或應急等特殊事項政府采購資金預付制度。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的時間和比例,預付款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與疫情防控或應急事項緊密相關的采購合同,預付款比例可提高至100%;若采購項目實施以人工投入為主的,預付款比例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10%。簽訂合同時,供應商明確表示無需預付款或者主動要求降低預付款比例的,采購人可不適用前述規定。
(七)試點公開政府采購意向。采購意向公開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便于供應商提前了解采購項目信息。采購人是采購意向公開主體,應在部門預算批復后60日內或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前,按規定將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括、采購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是否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等內容,在“常州市政府采購網”予以公示。市級預算單位自2021年起試點實行采購意向公開,全市各級預算單位應在2022年1月1日起按要求全面公開采購意向,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八)加強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審核。嚴格執行《常州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采購人應切實履行政府采購信息公開主體責任,對于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項目,應通過統一格式模板,發布相關公告。采購人應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按照“先審后發”要求,及時、準確、完整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方便市場主體免費獲取、查詢,充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獲取政府采購信息的權利。
三、強化政府采購支持企業政策功能
(九)大力扶持中小微企業。采購人應當按照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轉發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執行。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對未預留份額的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應對小微企業報價給予5%—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采購人申請政府采購用款計劃,應根據主管預算單位預留采購份額的實施方案,標注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的比例。自2022年起,各主管預算單位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部門上年度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和采購的具體情況,并在“常州市政府采購網”上公開預留項目的執行情況。
(十)創新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搭建“常州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平臺”,加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力度,按照自愿參與、自主選擇原則,鼓勵供應商及金融機構通過融資平臺辦理“線上純信用”的融資申請、審批和貸款發放等業務,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擴大融資規模,助力企業紓困解困,促進企業與金融機構良性互動發展。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降低供應商投標成本。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鼓勵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免費向供應商提供采購文件;實行電子化采購的,應當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鼓勵采購人免收履約保證金,確需收取的其數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5%;支持供應商以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代替履約保證金,減少供應商資金占用。采購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收取質量保證金;評審費應通過轉賬方式支付,非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的采購項目,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收取。
四、完善合同管理
(十二)依法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涉及疫情特殊時期或應急等特殊事項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壓縮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時間,原則上縮短至15日內,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合同簽訂。
(十三)及時公告合同。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財政一體化系統(市本級預算單位)或常州市政府采購交易執行系統,將合同主要內容按規定格式上傳并推送至常州市政府采購網進行公告。如因特殊原因無法上傳合同的,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起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合同公告申請。
(十四)合同監管。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建立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及公示的“紅黃藍”預警、通報制度。疫情期間,對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至15個工作日未簽訂并上傳采購合同信息進行“藍”色提示,對超過15個工作日未簽訂并上傳政府采購合同信息進行“黃”色警示,對超過30個工作日未簽訂并上傳政府采購合同信息進行“紅色”警告,定期對超過時限仍未簽訂或公示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予以通報。
五、規范支付驗收
(十五)規范支付和履約驗收。
1.涉及疫情特殊時期或應急等特殊事項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加快支付進度,對應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發票后15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2.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成立驗收小組,制定驗收方案,自行組織項目驗收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驗收。驗收結束后,采購人或者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出具驗收書,驗收方成員應在驗收書上簽字,履約驗收的各項資料作為采購文件存檔備查。
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對采購人和使用人分離的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實際使用人參與驗收;探索并嘗試邀請其他未中標供應商參與共同驗收,促使采購活動公開透明。
六、其他要求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要充分認識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市場、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重要性,要按照全市打造一流營商環境三年行動計劃的目標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增強服務意識,提升服務效能。財政部門要加大政府采購工作考核力度,確保全市政府采購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各轄市、區財政局,常州經開區財政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常州市財政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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