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編號
1. 鑫洋采競磋2021001
2. 鑫洋采公2021022
3. 鑫洋采公[2021]021
4. 鑫洋采公[2021]024
5. 鑫洋采競磋[2021]002
二、項目名稱
1. 常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門急診病房綜合樓消防系統及監控系統改造項目
2. 常州市常青小學項目對軌道交通2號線結構影響保護監測項目
3. 常州市新北區豐收河、靈青河、濟農河生態治理項目
4. 濱江新材料產業園市政、排水設施養護、綠化養護代管及園區防汛服務項目
5. 2021年下半年度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江蘇鑫洋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常州市新北區通江中路8-3號5樓
四、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2022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發現江蘇鑫洋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上述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采購文件提供期限(發售期限)少于5個工作日、代理協議和采購文件中關于代理費收費標準的條款不一致、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未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評分標準未量化、采購文件專家評審費條款不合規、未列明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政策、音像資料整理歸檔問題、委托代理協議問題、未見信用查詢記錄、政府采購合同未按要求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采購文件關于特定資格要求表述不規范、合同未列明政府采購資金預付條款、磋商項目成交供應商為2家、采購檔案中未見成交公告等問題。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第二部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九條、第十五條,《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支持企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20〕52號)第一部分,《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39號)第三十四條等相關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整改的處理。
六、其他補充事宜
無。
常州市財政局
2023年1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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