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
常財購決[2017]1號
投 訴 人:蘇州匯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蘇州市吳中區蘇蠡路商務大廈505號
法定代表人:劉維
被投訴人: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龍錦路1259-1號8樓
法定代表人:徐勇
被投訴人:常州市電子政務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
被投訴人:常州市晉陵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晉陵北路15號
投訴人對“常州市電子政務網網絡設備更新及文化廣場一期網絡設備采購安裝項目”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常采公[2017]0038號)的投訴,我局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于 2017年5月21日受理并依法進行了審查。
一、投訴內容及投訴請求
(一)投訴內容
1、投訴人設置“投標人具有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和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贝嬖谂懦庵行∑髽I。
2、投訴人提出的“投標人具有2名CCIE認證工程師,1名所投品牌(網絡設備)廠商最高級別認證工程師(例如:H3C的H3CIE、華為的HCIE、思科的CCIE等),1名CISP認證工程師?!贝嬖谄缫暣?。
(二)投訴請求
1、要求就上述事項重新請專家評審并公布結果。
2、修改上述投訴事項,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審查情況
針對投訴書的相關內容,電子政務中心會同晉陵公司于5月3日上午10點,在市行政中心迎桂廳組織進行了常采公[2017]0038號項目專家答疑論證會,由市財政局采購處在省專家庫里隨機抽取5名省內異地信息化專家對標書質疑內容進行論證。經專家論證,最終形成一致意見,認可原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資格條件以及招標方出具的答疑意見。并經查閱相關規定,未發現標書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
三、法律依據和處理決定
根據投訴內容和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本項目采購程序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招標文件沒有發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駁回投訴。
投訴人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財政局
2017年5月10日
抄送:被投訴人、其他有關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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