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
常財購訴決[2018]3號
投訴人:常州速達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新北區太湖中路府翰苑1號327號
法定代表人:毛前彬
被投訴人1:常州市農業委員會
所在地址: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
法定代表人: 李曇云
被投訴人2: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錦繡路2號政務服務中心1-1號樓
法定代表人:徐勇
投訴人對常州市農委“常州市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專用設備”項目(采購項目編號:常采公[2018]0120號)的投訴,我局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并依法進行了審查。
一、投訴內容及投訴請求
(一)投訴內容
投訴人認為,在本次招評標過程中,中標人江蘇福斯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其他兩家公司(吉林吉和迅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杭州傲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標嫌疑。投訴人舉證事實如下:一是中標人代表殷高勇分別為其他兩家公司授權代表預定酒店并付款,其后酒店開具的發票抬頭為吉林吉和迅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二是殷高勇代表中標方進行現場演示;三是采購方預算為215萬元,中標方報價為210萬元,另外兩家報價分別為213萬元和213.9萬元。
(二)投訴請求
投訴人要求:予以廢標,重新進行招標。
二、審查情況
常州市農委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專用設備項目于2018年7月10日發布招標公告,8月1日開標并發布中標公告,中標方為江蘇福斯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月3日投訴人向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提出質疑,采購中心于8月10日就質疑事項做出答復。投訴人對代理機構答復不服,于8月28日向常州市財政局進行投訴。常州市財政局受理該投訴并發布暫停政府采購通知書。
調查取證期間,財政局工作人員對相關供應商進行了書面問詢,并查閱了本次政府采購的標書,調取了現場視頻錄像資料,查閱了現場操作環節的專家評分結果。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證據及財政局的調查,不足以認定中標人與吉林吉和迅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杭州傲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標的情形。
三、法律依據和處理決定
根據投訴內容和審查結果,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做出處理決定如下:駁回投訴。
投訴人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財政局
2018年10月10日
抄送:被投訴人、中標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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