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常財采罰字〔2018〕1號)
常財采罰字〔2018〕1號
當事人: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
地址:常州市局前街185號
法定代表人:何小舟
一、主要違法事實
根據《常州市審計局關于市第一人民醫院有關問題的審計移送處理書》(常審移[2018]2號)移送內容,你院在2014年-2016年,支付空調清洗、托管費、租機費、其他服務、維修保養等113筆共計4659.56萬元。其中2016年35筆共計1329.71萬元,單筆均達到政府采購標準,未執行政府采購。
二、處罰依據及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你單位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你單位上述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
2、處以1.8萬元罰款。
請將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入江蘇銀行龍城大道支行,逾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財政廳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受理單位:常州市財政局
受理電話:0519-85681828
地址: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 郵編:213000
常州市財政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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