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
常財購訴決[2020]2號
一、項目編號:常采公【2020】0104號
二、項目名稱:常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城中院區物業服務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江蘇高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通江南路58號
法定代表人:王勝
被投訴人:常州市第二人民醫院
所在地址:常州市武進區滆湖中路68號
法定代表人:湯黎明
四、基本情況
(一)投訴內容
投訴人認為常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城中院區物業服務招標文件中存在設置歧視性和不合理條款作為評審因素的情況,如以特定合同金額作為評審標準、設置管理體系認證資質要求、設置軟件著作權等方面有較多加分,存在違規情況。
(二)投訴請求
投訴人要求:對標書內容進行調整和修改。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就“常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城中院區物業服務項目”于2020年6月4日在常州市政府采購網發布招標公告,投訴人在6月10日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采購人于6月15日就質疑進行答復,投訴人對采購人答復不滿意,于6月24日向常州市財政局進行投訴。
1、針對投訴事項1,經審查,標書文件中設定供應商需提供“2017年1月1日以來,具有在管年合同金額1400萬元以上、且總建筑面積≥30萬㎡的醫院物業項目業績”,此條款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設置為評審因素,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該投訴成立。
2、針對投訴事項2,經審查,標書文件中設定供應商需提供“具備有效期內的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具備有效期內的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具備有效期內的OHSAS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論證體系內容內必須包含醫院服務項目,否則不得分)”,此條款規定論證體系內容必須包含醫院服務項目,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該投訴成立。
3、針對投訴事項3,經審查,標書文件中設定供應商需提供“獨立或聯合研發的獲得國家版權局頒發的“醫院后勤中央運送系統管理軟件”著作權證;國家版權局頒發的“醫療后勤配送管理軟件”著作權證;國家版權局頒發的“醫療廢棄物監管軟件”著作權證”,此條款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評審因素應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的規定,該投訴成立。
4、針對投訴事項4,經審查,標書文件中設定供應商需提供“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此條款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該投訴成立。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做出如下處理決定: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投訴人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其他補充事宜:無
常州市財政局
2020年 7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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