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
常財購訴決[2020]1號
投訴人:江蘇普立泳池設備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通江中路391號
法定代表人:王寅
被投訴人:常州尚陽招標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新北區典雅廣場3號樓4樓14號
法定代表人:唐珂
投訴人對常州市尚陽招標有限公司代理的常州市第一中學原址改擴建工程泳池水處理設備采購及安裝項目(采購項目編號:SYZB采競磋【2020】003號)的投訴,我局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并依法進行了審查。
一、投訴內容及投訴請求
(一)投訴內容
投訴事項1:該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現場評審結果未告知投標人評分及排名;投訴事項2:投訴人第二輪報價因為明顯低于其他供應商報價而作無效標處理,缺乏法律依據。
(二)投訴請求
投訴人要求:請求重新評審。
二、審查情況
常州市尚陽招標有限公司代理的“常州市第一中學原址改擴建工程泳池水處理設備采購及安裝項目”項目于2020年3月27日發布招標公告,4月9日發布補充公告,4月15日開標,4月16日發布成交公告。4月16日投訴人向常州市尚陽招標有限公司提出質疑,常州市尚陽招標有限公司于4月17日就質疑事項做出答復。投訴人對代理機構答復不滿意,于4月20日向常州市財政局進行投訴。
1、針對投訴事項1,經審查,該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展開招標活動,并由磋商小組按照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沒有明確規定供應商得分及排名需告知各參加投標供應商,該投訴不成立,予以駁回。
2、針對投訴事項2,經審查,投訴人江蘇普立泳池設備有限公司第二次報價明顯低于其他供應商報價事實依據不充分,該投訴成立。
三、法律依據和處理決定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做出如下處理決定:中標結果無效,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投訴人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財政局
2020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