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
常財購訴決[2018]2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9號令)第八條規定,現將本局對“常州市市區公立醫療機構財產險、醫療責任保險”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常采公[2018]0011號)的投訴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 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 訴 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鼓樓區集慶門大街272號1棟31、32、33層
法定代表人:唐繼國
委托代理人:顧岳賢
被投訴人:常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所在地址: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
被投訴人: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錦繡路2號常州市政務服務中心1-1座
法定代表人:徐勇
二、基本情況
(一)投訴內容
中標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在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記錄,不符合投標主體資格。
(二)投訴請求
要求認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
(三)審查情況
投訴人認為中標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記錄,不符合投標主體資格,要求認定其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理由是中標方在2015-2017年經營過程中多次遭主管部門處罰,其中保監罰[2017]3號處罰金額達5萬元,超過《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試行)》中關于“較大金額”標準的認定,屬于重大違法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保監會令[2017]1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擬依法做出下列行政處罰的,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一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保險機構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法人處以100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對其分支機構處以20萬元以上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重大違法記錄”的釋義,也借鑒了《行政處罰法》,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權利的行政處罰,即是政府采購中供應商的重大違規記錄。同時由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中標人為其分支機構,應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保監會令[2017]1號)規范。因此我局認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所受行政處罰金額未達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應不屬于重大違法記錄。
三、處理結果
根據投訴內容和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保監會令[2017]1號)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投訴事項不成立,駁回投訴。
投訴人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財政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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