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處理決定書
投訴人:河北現代鋼木制品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河北省武邑縣橋頭鎮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肖愛民
被投訴人1:溧陽市栗里文旅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溧陽市溧城鎮燕城大道263號
被投訴人2:溧陽市政府采購中心
所在地址:溧陽市育才南路8號
投訴人河北現代鋼木制品有限公司對被投訴人溧陽市栗里文旅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及溧陽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溧陽市御湖城東側皇侖村(一期)地塊學生宿舍、教工宿舍及餐廳家具采購及安裝項目”(項目編號:溧采公[2019]第10號)的投訴,本局已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并依法進行了審查。
一、投訴內容及投訴請求
(一)投訴內容
投訴事項一:招標文件第四章評分標準將檢驗報告中的抽樣基數作為主要評分要素,此項評分共計22分。
投訴事項二:招標文件第四章評分標準中“資信、資質、實力、技術部分”對中國環保產品認證證書(CQC)、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十環)、ISO14025環境標志國際標準Ⅲ型認證證書等做出了認證項目的約定。
(二)投訴請求
要求采購人、招標機構重新調整招標文件,使每個企業都能公平參與競爭。
二、審查情況
財政受理投訴后,針對投訴內容,及時調取了相關的證據材料,依法組織聽證、聽取專家意見。經審查:招標文件第四章評分標準中要求國家級抽樣檢驗報告的抽樣基數20件及以上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三、法律依據和處理決定
根據投訴內容和審查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現作出如下投訴處理決定:
投訴事項一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投訴事項二超出質疑范圍,不予受理。
投訴人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溧陽市財政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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