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菲蘭愛爾空氣質量技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你公司的舉報信(舉報項目名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區分局法醫中心設備采購項目舉報回復函,項目編號:武采公標〔2018〕61號,被舉報人:無錫菲蘭愛爾空氣質量技術有限公司),針對舉報事項,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條,對該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查明情況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基本情況
你單位在2018年5月29日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2018年7月30日收到無錫市濱湖區應急管理局處以貳拾伍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18年8月6日“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區分局法醫中心設備采購項目”(武采公標[2018]61號)開標。最終,你單位中標,該項目現已正常履約完畢。
二、處理決定
無錫市濱湖區應急管理局處以貳拾伍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屬于較大數額罰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所稱重大違法記錄。你單位不具備參加該項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本項目中標結果無效。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94號令)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由于該項目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你單位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常州市財政局或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常州市武進區財政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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