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公告
常財購決【2016】2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9號令)第八條規定,現將本局對“關于“常州農畜水產品測試中心一套原子熒光形態分析單元”采購項目單一來源的投訴做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投 訴 人:南京游方儀器設備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玄武區鶴鳴路52-14
法定代表人:欒伍英
委托代理人:趙千軍
工作單位:南京游方儀器設備有限公司
被投訴人:常州市農畜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長江中路289-1號
法定代表人:翟云中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認為常州農畜水產品測試中心購買一套原子熒光形態分析單元項目,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具有排他性,要求按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執行。
經審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對投訴事項進行了調查取證,現本案已審查終結,本局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常財購決[2016]2號)。
三、處理結果
根據投訴內容和審查結果,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4號令),《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修改采購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開展采購活動。
投訴人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財政局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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