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編號:常采公[2020]0241
二、項目名稱:常州市交通暢行三年行動城市道路配套交通設施建設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 人:江蘇創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蘇省揚州市仁豐里89號
被投訴人1: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地 址:江蘇省常州市和平中路330號
被投訴人2: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地 址:常州市錦繡路2號常州市政務服務中心1-1號樓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投訴至本機關,投訴事項為:1.本項目評分細則“商務部分”的“公司綜合能力”中3,擁有省級(含)以上壹級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的,得2分,否則不得分。設置不合理。2.評分細則“商務部分”的“公司綜合能力”中4,設置投標人在常州地區有或承諾辦公場所及固定室外倉庫評分項不合理。3.本項目評分細則“商務部分”的“公司綜合能力”中1,投訴人認為該評分項指定特定對象,存在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4.本項目評分細則“商務部分”的“公司綜合能力”中2,投訴人認為該評分項指定特定對象,存在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5.本項目評分細則“商務部分”的“公司綜合能力”中7,投訴人認為該評分項指定特定對象,存在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6.“投標人須知”第三點,投標人如對采購文件有疑問,須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將書面詢問文件同時提交采購人和采購中心聯系人處。投標人認為在投標截止15日前書面質疑,限制了供應商質疑期限權力。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五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投訴事項1、投訴事項2、投訴事項3、投訴事項5成立,鑒于本項目的采購活動已被暫停,本處理決定不影響采購結果,修改招標文件后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2.駁回其他投訴。
六、其他補充事宜
無。
常州市財政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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