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
常新財訴決[2018]1號
投訴人:常州市澤凱林窗飾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武進區湖塘鎮長虹路88號G21幢05號
法定代表人:陳偉
委托代理人:陳建華
被投訴人:江蘇安廈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新北區漢江西路96號
法定代表人:王培祥
投訴人對常州市新北區新橋鎮“新橋第二小學窗簾采購及安裝”項目(采購項目編號:安廈采競[2018]04號)的投訴,我局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并依法進行了審查。
一、投訴內容及投訴請求
(一)投訴內容
投訴人認為,甲醛含量檢測標準未檢出的結果滿足標書要求的≤16mg/kg的標準,被投訴人以完全符合招標文件中采購需求對甲醛含量≤16mg/kg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為由廢標的原因不成立。投訴人舉證事實如下:一是國標將未檢出的標準統一寫為≤20mg/kg,從加上公差來看,≤20mg/kg與≤16mg/kg的真值區間上限都是23 mg/kg。故業內認為未檢出20mg/kg和未檢出≤16mg/kg都是表示甲醛含量不超過23 mg/kg;二是根據GB18401-2001《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窗簾內飾織物為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C類),甲醛要求為≤300mg/kg, ≤20mg/kg已遠高于國家標準;三是常州大學同類項目采購需求甲醛含量≤16mg/kg,供應商提供的甲醛含量未檢出的結果響應標書。
(二)投訴請求
投訴人要求:取消廢標行為,維持原中標結果。
二、審查情況
2018年9月17日,新橋第二小學窗簾采購及安裝項目發布招標公告,9月21日發布更正公告,9月29日開標,9月30日發布中標公告,中標方為投訴人常州市澤凱林窗飾有限公司。10月9日,常州市武進區湖塘紡織城愛家布藝有限公司向被投訴人江蘇安廈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質疑,被投訴人于10月17日就質疑事項做出答復并發布廢標公告。原中標商常州市澤凱林窗飾有限公司于10月18日向被投訴人提出質疑,被投訴人于10月29日就質疑事項做出答復,投訴人對被投訴人答復不服,于11月5日向常州市新北區財政局進行投訴。常州市新北區財政局受理該投訴并向采購人和被投訴人發送投訴答復通知書、投訴書副本。
調查取證期間,財政局工作人員對采購人關于甲醛含量需求≤16mg/kg依據進行了問詢,并查閱了本次政府采購的招標需求與投標文件,咨詢了相關檢測部門。根據財政局的調查,綜合投訴人提供的證據,紡織品中窗簾的甲醛含量國家標準是≤300mg/kg,≤16 mg/kg和<20mg/kg沒有實質性區別,該政府采購行為沒有實質性問題,不影響中標。
三、法律依據和處理決定
根據投訴內容和審查結果,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做出處理決定如下:
投訴成立,廢標行為無效。
投訴人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政府或常州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新北區財政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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