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歐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歐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上海市閔行區吳中路1799-3號二層
法定代表人:許斌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對江蘇中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中冠”)組織的 “新北區LED改造庭院燈(飛碟燈型)”(項目編號:JSZC-320400-JSZG-G2024-0084,以下簡稱“該項目”)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歐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在該項目投標中提供了虛假檢測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2025年2月18日,本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常財采罰字〔2025〕1號)。
三、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江蘇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歐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2781元(大寫: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的行政處罰。
常州市財政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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