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評標程序、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 二、評標標準 3.1業績:供應商自2021年11月1日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具有同類項目業績的,每提供一個業績證明材料的得3分,最高得12分。 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內容能體現評審要素: (1)合同約定的供貨服務期在12個月及以上; (2)合同中需體現簽訂雙方、項目名稱及銷售品牌、產品規格型號、合同金額、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關內容,否則將不予認可。 說明:投標文件中提供合同復印件并加蓋供應商公章,合同未能體現評審要素的須附相應的佐證資料,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齊全不得分。
2、第六章 合同草案條款 第六條 貨款支付 合同簽訂后每季度結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