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采購文件第四章 采購需求
33-34頁表述如下:
九、核實工作要求
中標服務商確定后,采購人2個工作日內對中標服務商投標文件中的人員、運營配套設備等內容進行核實,核實不符合的,需在一周內完成整改(必須在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改,且通過采購人驗收合格,不得影響本項目實施,否則視為中標服務商人違約,采購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標服務商承擔)。如發生上述情況,采購人同時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作為虛假投標上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十、驗收工作要求
合同簽訂后,中標服務商應于2024年8月31日前(特殊情況以合同為準)完成人員培訓及運營配套設備到位等前期準備工作,由采購人檢查驗收,確保本項目在2024年9月1日(特殊情況以合同為準)投入正式運行。驗收不合格的,由中標服務商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采購人要求的,合同自行終止。
在如上圖所示標黃部分做如下更改:
1.“必須在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改”刪除;
2.“2024年8月31日前”改為“一周內”;
3.“2024年9月1日”改為“2024年9月”。
更正為:
九、核實工作要求
中標服務商確定后,采購人2個工作日內對中標服務商投標文件中的人員、運營配套設備等內容進行核實,核實不符合的,需在一周內完成整改,且通過采購人驗收合格,不得影響本項目實施,否則視為中標服務商違約,采購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標服務商承擔。如發生上述情況,采購人同時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作為虛假投標上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十、驗收工作要求
合同簽訂后,中標服務商應于一周內(特殊情況以合同為準)完成人員培訓及運營配套設備到位等前期準備工作,由采購人檢查驗收,確保本項目在2024年9月(特殊情況以合同為準)投入正式運行。驗收不合格的,由中標服務商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采購人要求的,合同自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