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五節評標標準中:3.3投標人業績:
2021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受托實施部門績效評價工作的有1個評價項目得1分,最高得10分;
2021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受托實施財政重點績效評價工作的有1個評價項目項得2分,最高得30分。
兩類合計最高得40分。
現予以更正:
2021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受托實施部門績效評價工作的有1個評價項目得1分,最高得10分;
2021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受托實施財政重點績效評價工作的有1個評價項目項得2分。
兩類合計最高得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