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2024年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檢測技術服務項目
服務范圍:本項目為2024年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檢測技術服務項目,本項目擬確定七家供應商,分別完成常州市7個轄市區每個地區350批次抽檢任務(生產環節和經營環節)。
所抽取的樣品按照最終結算金額不超過生產環節抽檢1300元/批次、經營環節抽檢1000元/批次進行檢驗。檢驗項目應全部覆蓋常州市必檢項目(見采購文件第四章附表:《常州市2024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必檢項目》)以及高風險項目。
服務要求:
1.計劃制定
采購人制定抽樣計劃后,將抽檢要求以及具體任務分配等通知成交供應商。
2.抽樣環節
覆蓋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各轄市區生產環節抽樣數及經營環節抽樣數見合同附件2:2024年常州市食品抽樣檢測工作任務分配及要求。
3.抽檢品種
流通環節抽樣中,醬油、食醋、醬鹵肉制品、熟肉干制品、果、蔬汁飲料、固體飲料、調味面制品、餅干、果蔬罐頭、醬腌菜、蜜餞、水果干制品、生食水產品、糕點、發酵性豆制品每樣抽取不少于5批次。(若因客觀原因在實際抽樣過程中達不到該品種批次要求,需向采購人提交情況說明。)
4.檢測項目
對于所抽取的樣品,應檢驗全部必檢項目(《常州市2024年食品必檢產品和必檢項目》、《2024年市縣食用農產品重點品種必檢和自選項目表》),同時確定不少于國家總局監督抽檢項目的50%作為檢驗項目。
5.人員配備
提供為本項目配備的與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相匹配的專職抽樣人員和檢驗人員(抽樣人員和檢驗人員不能同時申報),專職抽樣人員不少于6人,檢驗人員不少于14人。
6.檢測要求
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接到抽樣檢驗任務后兩日內,編制《檢測細則》,內容包括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標準、判定原則及依據等。《檢測細則》應當經采購人認可后方可實施。
(1)檢驗項目應依據檢驗任務、食品標準(國家標準)、標簽明示值確定。
(2)抽樣方法、檢驗標準、判定原則應依據食品標準(國家標準)以及國家有關食品抽樣要求編制,涉及安全性指標的項目不得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
(3)如涉及標簽的單項判定,應按國家相關標簽標識標準要求判定。
(4)檢驗結論應采用以下用語:樣品檢驗項目全部合格時,其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GB————標準要求”;樣品檢驗項目有一項及以上不合格時,其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XX項目不符合GB————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7.時間要求
按照計劃安排,所有取樣工作均在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因采購人原因造成取樣延遲的,不得追究成交供應商責任;因成交供應商原因造成取樣延遲的,成交供應商應當按每批次50元/天支付采購人賠償金。取樣完成后,成交供應商應及時進行檢驗,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結論,并保證檢驗結果準確。
8.取樣要求
(1)采購人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派出執法人員參加現場取樣,成交供應商應當至少派兩名有資質的工作人員參與取樣,并確保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和規范進行取樣。具體取樣食品品種根據抽檢計劃決定,抽樣過程填制《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單》。
(2)成交供應商取樣時,應同時提取能夠滿足復檢需要的足夠的備樣。樣本、備樣應當購買,購樣費用由成交供應商支付。取樣后,在采購人監督下按要求封存樣本及備樣,由成交供應商的工作人員一同帶回并妥善保管。
(3)對于采購人要求的緊急抽樣,成交供應商應在3小時內到達現場。
(4)采集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檢驗的樣品必須在采樣后4小時內開始檢測,生鮮樣品采集在采樣當日開始檢測。
9.樣品保存要求
(1)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成交供應商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成交供應商應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報告采購人,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2)針對食品抽樣過程中對有特殊保存要求的樣品管理,供應商應具備相應的速凍及冷藏運輸條件。
10.出具檢測報告
(1)檢驗報告在國抽系統完全提交后,成交供應商應將不合格報告信息于兩個工作日內及時告知采購人。當月實施抽檢的結果匯總表(電子版及文字版)等相關材料,成交供應商于收集完全后2個工作日內統一提交采購人。
(2)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檢驗報告由成交供應商自己留存;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成交供應商應印制檢驗報告,自己留存一份,一份在兩個工作日內及時送達采購人。如采購人另有要求的,按采購人要求執行。
11.檢測費用標準及結算標準
檢測費用標準為:成交供應商根據單批次均價制定檢測項目的類別,單個項目檢測費用以《市場監管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項目檢驗費用參考表》中收費標準*固定折扣為準,采購人根據成交供應商出具的檢驗結果和報告數量,按實結算。其他費用包含抽樣樣品購買、運輸、檢驗、差旅、對被抽樣單位評估等成交供應商為抽檢而產生的各項費用,該費用單批次平均價格不超過人民幣200元整。檢測費用加其他費用不得多于合同簽訂金額。
所抽取的樣品檢驗項目應全部覆蓋常州市必檢項目(見采購文件第四章附表:《常州市2024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必檢項目》)以及高風險項目。
12.操作辦法
簽訂合同后,成交供應商各執行第一批100批次檢測任務,采購人根據任務完成和現場考核情況,進行后續檢測任務分配,不合格檢出率低于3%的,不予分配第二批檢測任務;剩余檢測任務分配給其他考核合格的成交供應商。
13.服務考核
(1)采購人2024年12月10日對不合格檢出率及批次完成率進行最終考核,不合格檢出率考核以2.5%為基準,每低0.5%,成交供應商所有抽檢批次費用減少200元/批次,不合格檢出率低于1%按照半價支付。不能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所有批次任務,成交供應商所有抽檢批次費用按照半價支付。
(2)成交供應商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報告,最終結論被推翻或報告被撤銷的,每有一份,扣除結算總價的1%。
(3)食品國抽系統數據質量被國家總局和省局、市局通報的,每有一起,扣除結算總價的1%。
(4)采購人根據合同約定,對成交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考核,若考核結果為“良”以下,采購人有權要求立即終止合同,成交供應商未完成批次,采購人有權交由其他成交供應商完成。
14.違約責任
(1)因成交供應商原因造成的檢測程序違法、檢測結果錯誤,由此造成采購人在行政復議中被確認違法或行政訴訟敗訴,成交供應商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包括賠償采購人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約金為5萬元/批次起。
(2)若成交供應商的工作未達到本次磋商要求的(例如:服務響應時間超過采購人規定時間要求的),采購人有權要求成交供應商進行整改,如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采購人有權要求立即終止合同,并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3)若國家局、省局以及其他上級部門對服務內容提出新的要求的,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要求履行。無故拒不履行的采購人有權終止合同,并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服務時間: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采購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不定期對成交供應商考核,若考核不合格,采購人有權終止合同。
服務標準: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法律、法規及驗收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