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常州市新北區高標準農田檢查評估、上圖入庫服務項目
服務范圍:對常州市新北區2011年以來建設的高標準農田項目調查摸底上圖入庫工作提供技術服務支撐,包括常州市新北區行政區劃范圍內:2011-2018年清查評估入庫的各級各有關部門建設管理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2019-2023年農業農村部門統一建設管理并納入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本項目工作底圖中補錄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以及耕地內未建高標準農田區域地塊。
服務要求:
(一)采購內容
對常州市新北區調查摸底工作開展全過程技術服務。具體內容包括:參與常州市新北區高標準農田調查摸底工作方案編制、宣傳與培訓、數據收集與處理等前期準備工作;根據省級下發的工作底圖對常州市新北區高標準農田項目位置面積完成復查與校核,并完成數據質檢與匯交;對常州市新北區耕地范圍內已建高標準農田和未建區域完成調查摸底數據審核、質檢與匯交(按照調查單元劃分,具體工作量以采購人安排為準);完成常州市新北區數據成果匯總、文本成果編制工作;配合常州市新北區工作專班完成工作督導和全過程管理等相關工作。
1.方案編制
根據省級統一要求,承擔常州市新北區調查摸底方案的編制工作,確保方案通過審核。
2.宣傳與培訓
根據市級工作專班工作安排,參與調查摸底宣傳工作以及相關業務培訓。
3.數據采集與調查
(1)工程設施采集與上圖
對工程信息進行內業處理,完成高標準農田內業工程上圖、其他關聯工程內業工程上圖。以項目區為最小空間調查單元,根據有關規程要求和調查摸底工具預設調查項,對農田配套工程設施進行信息外業調查采集,包括各類田間工程和其他關聯工程。
(2)產量信息采集
耕地范圍內已建區域以建成耕地地塊為調查單元,依據工作底圖和調查摸底工具,結合工程信息,采集“種植情況”和“糧食綜合單產信息”。
(3)種植經營模式調查
耕地范圍內已建區域以建成耕地地塊為調查單元,依據工作底圖和調查摸底工具,結合工程信息、產量信息調查采集,利用最新承包地流轉調查登記和村級承包地流轉備案資料等,對耕地范圍內的高標準農田規模流轉、經營主體類別、經營模式等信息進行調查采集。
(4)耕地內未建高標準農田區域調查
未建區域,以耕地地塊為調查單元,根據有關分規程要求和調查摸底工具預設調查項,完成相關立地條件信息采集。
(5)評估單元劃定
根據有關規程要求,結合耕地范圍內已建高標準農田工程及地塊的內業數據處理與外業信息調查,完成綜合等級評估單元(耕作田塊)矢量的劃定。
(6)調查信息自檢
利用調查摸底工具,對內業預處理和實地調查數據的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內業自檢審核。
4.數據成果匯總
對高標準農田調查摸底上圖入庫工作的成果數據進行檢查,保證數據完整性、空間數學基礎與數據格式正確性、標準符合性、空間拓撲、圖數一致性等方面的質量。匯總上報常州市新北區范圍內已建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糧食產能、耕地流轉等高標準農田調查摸底數據及其他調查數據。
5.調查摸底成果編制
根據高標準農田調查摸底數據,編制常州市新北區高標準農田調查摸底工作總結報告和工作技術報告。
(二)總體技術指標要求
1、參考依據
(1)《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 農業部關于切實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統一上圖入庫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15號);
(2)《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的通知》(蘇政辦發〔2021〕21號);
(3)《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2021-2030年)》;
(4)《關于做好全省高標準農田調查摸底、“上圖入庫”工作的通知》(蘇農建〔2024〕6號);
(5)《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規范》(GB/T 33130-2016);
(6)《耕地質量等級》(GB/T 33469-2016);
(7)《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
(8)《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 50288-2018);
(9)《信息安全技術 數據庫管理系統安全技術要求》(GB/T 20273-2019);
(10)《基礎地理信息數字成果元數據》(GB/T 39608-2020);
(11)《渠道防滲襯砌工程技術標準》(GB/T 50600-2020);
(12)《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 30600-2022);
(13)《全國耕地類型區、耕地地力等級劃分》(NY/T 309—1996);
(14)《耕地地力調查與質量評價技術規程》(NY/T 1634—2008);
(15)《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制圖及其圖例規范》(DB32/T 3721-2020);
(16)《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規范》(討論稿)。
2、數學基礎
(1)空間定位
1)坐標系統: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2)投影系統:采用高斯-克呂格投影,采用標準3度分帶平面直角坐標系;
3)高程系統: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
(2)計量單位
1)采用法定計量單位,數據精度在各項調查摸底工作技術規程規范中做詳細說明。
2)長度單位:根據需要采用千米(km)或米(m)計量;
3)面積單位:采用公頃(hm2),面積統計匯總單位采用公頃(hm2),萬畝、畝作為輔助單位;
4)坐標單位:采用米(m);
5)日期:采用公元紀年,時間采用北京時間;
6)比例:采用百分比(%)的形式。
3、技術要求
高標準農田項目位置面積復查與校核比對質量控制檢查覆蓋范圍為100%,高標準農田項目信息采集與上圖數據需按質量控制規范進行外業調查質量控制和100%內業質檢,數據總體合格率不低于99%,其他具體技術要求符合江蘇省高標準農田數據質量管理操作規程。
(三)實施要求
1、數據安全保密要求:成交供應商對本項目涉及的所有信息及數據具有保密義務,在工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工作保密制度,不經過采購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項目相關信息,如造成信息泄露或其他損失由成交供應商承擔。
2、質量要求:完成的所有成果要求數量齊全、質量有保證,須通過上級部門質量檢查。若成交供應商提供的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返工的,由成交供應商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3、安全生產要求:技術服務保障團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不因項目實施而危及自身及第三方人員、財產安全。成交供應商應及時為項目投入人員購買人身意外等保險,若發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成交供應商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4、其他要求:若調查成果經上級(市級、省級)質量核查不合格,由成交供應商負責重新調查整改,直至數據通過逐級質檢并入庫,成交供應商同時應承擔調查成果的整改和省市兩級重復質檢費用。
(四)工作成果
1、數據成果
匯總形成常州市新北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范圍內已建高標準農田調查摸底數據,包括工程設施調查、地塊調查、耕作田塊劃定,未建區域調查等數據。
(1)常州市新北區已建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數據;
(2)常州市新北區已建高標準農田糧食產能數據;
(3)常州市新北區已建高標準農田耕地流轉數據;
(4)常州市新北區未建高標準農田宜建性評估數據。
2、文字成果
編制常州市新北區高標準農田調查摸底工作分析報告。
(1)常州市新北區高標準農田調查摸底工作總結報告;
(2)常州市新北區高標準農田調查摸底工作技術報告。
(五)售后服務
1、項目通過驗收后,成交供應商須為本項目提供1年免費維保。
2、供應商應按照采購內容,規劃設計合理可行的售后服務方案,售后服務方案包括售后服務承諾、售后服務內容、響應時間、響應方式等內容。
(六)驗收要求
項目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相關規定,通過項目驗收,并滿足采購人要求。
1、文字類成果需通過采購人(或監理單位)組織的評審,并出具驗收單;
2、數據類成果需滿足規程規范,通過軟件質檢,滿足質量控制標準通過上級質檢;
3、需提供年度階段性工作成果,每年的工作成果需通過采購人組織的評審,并出具驗收報告。
(七)人員投入和相關培訓
成交供應商應組建專門的技術服務保障團隊,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技術服務內容。根據區級工作任務量配備相應的質控小組,每個質控小組2-3人,且至少配備一個技術領隊,技術領隊需通過省級統一組織的培訓與頒證,持證上崗。其他質控人員需經技術服務保障單位內部培訓方可上崗。培訓費用由成交供應商自行承擔。
磋商響應文件中規定的所有技術團隊人員,合同履約期內如需變更,須采購人同意并履行相應變更手續,且新變更人員不得低于被變更人員磋商響應時的技術資質和水平。當采購人需要現場服務時,除正常駐點辦公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須在24小時之內到位,否則,成交供應商項目負責人按照1000元人民幣/人·天的標準向采購人支付違約金,其他人員按照500元人民幣/人·天的標準向采購人支付違約金。
當技術團隊人員不能滿足合同服務的進度計劃或質量要求時,采購人有權要求成交供應商繼續增派(和/或更換)人員。供應商在接到通知7天內,增派(和/或更換)的人員應到崗,否則,成交供應商按照500元人民幣/人·天的標準向采購人支付違約金,直至按照采購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換)的人員到崗為止。
服務時間: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5年7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作內容,2025年12月底前配合完成項目審計、驗收等后續工作。(具體時間以省、市兩級實際工作進度為準)。
服務標準: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法律、法規及驗收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