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2024年鐘樓區街道(鎮)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運維服務項目
服務范圍:服務內容包括對5個鄉鎮6項因子(SO2、CO、O3、NOx、PM10、PM2.5)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的運行、維護、儀器設備的故障進行診斷與維修、量值溯源與傳遞等相關工作。
服務要求:
A.巡檢工作內容
1.檢查空氣子站供電、接地線路是否可靠,排風排氣裝置工作是否正常,采樣和排氣管路是否有漏氣或堵塞現象,站房門窗是否牢固、安全。異常天氣時應檢查站房是否有漏雨現象,氣象桿和探頭是否被刮壞,站房的其它設施是否有損壞或被水淹現象,保證系統的安全運行。
2.檢查儀器校準報告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需進行校準、修正并查找原因,做好記錄并及時反饋給采購人。檢查空氣子站各儀器設備運行參數、采樣流量、壓力及系統通訊線路、通訊設備、數據采集器、氣象儀器、鋼瓶壓力、滅火器罐壓力、抽氣風機等是否正常,并認真填寫記錄表格,如出現異常情況,應現場排除并作好記錄。如現場不能排除,應立即通知采購人。
3.檢查監測站監測儀器數據顯示與微機數據顯示值之間的關系,如有偏差加以調整,并做好現場巡檢記錄。
4.儀器設備出現報警時,應初步判斷故障原因并進行解決,能現場解決的(如更換泵膜、更換燒結過濾片、清潔限流孔等)則現場處理;如需進行長時間維修的,則應盡快更換備用儀器,保證儀器的數據捕獲率。
5.檢查監測站內空調運行是否正常,在3月—10月應每月進行空調外機清洗,在冬、夏季節應注意站房室內外溫差,及時調節控制溫度,防止出現冷凝現象。
6.及時清理站房內、外周圍環境衛生,保持監測子站圍欄內干凈整潔。對站房周圍的雜草和積水應及時清除,當周圍樹木生長超過規范規定的控制限時,對采樣有影響的樹枝應及時進行修剪。
7.離開監測站時須關閉照明等不必要的用電設施,鎖好門窗和圍欄。
8.法定節假日、重要性會議、活動以及重污染預警期間,必須保證監測站的正常運行,要求在此期間安排人員值班,及時解決子站出現的故障。
B.周期性工作內容
1.運營人員每周至少對各子站巡檢一次,并填寫巡檢記錄報告。如發現數據異常,立即采取現場解決或更換備用設備等措施。
2.每兩周必須更換氣態儀器濾膜、清潔氣體采樣口與采樣總管。
3.每月清理顆粒物監測儀PM10、PM2.5的切割頭與采樣氣路;并在每次重污染過后及時清理。
4.每季度對氣態監測儀器(SO2、CO、O3、NOx)進行多點線性檢查與精度檢查、NOx監測儀鉬轉化爐轉化效率檢查,并填寫季度質量控制報告。
5.每月對PM10、PM2.5監測儀進行流量、壓力、溫度校準和K0值的審核;每月對CO、SO2、NOx、O3儀器進行流量審核,并填寫相關質量控制報告。每6個月檢查采樣泵壓力,真空壓力低于0.05MPa時對泵進行維護。
6.每次巡檢時檢查氮氧化物分析儀的干燥劑,如發現干燥劑三分之二改變顏色,應對其進行更換。
7.每12個月更換標準鋼瓶氣時進行檢漏,防止漏氣發生;如果出現鋼瓶氣未到期,其內部氣體已漏完,應按照采購人的要求立即進行鋼瓶氣購置。
8. 6月至10月期間每次巡檢對空氣壓縮機放水。
9. PM10監測儀器濾膜負載大于30%時更換濾膜;PM2.5監測儀器濾膜負載大于80%時更換濾膜,在更換其濾膜時同時更換旁路濾膜。每三個月更換一次氣水分離器濾芯。
10.按照儀器設備的維護周期,在現場完成維護、修理及校準等相關工作。
C.工作要求
成交成交供應商應嚴格按照《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手工監測方法(重量法)技術規范》(HJ 656-2013)、《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采樣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93-2013)、《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653-2013)、《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654-2013)、《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技術規范》(HJ655-2013)、《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技術規范》(HJ193-2013)、《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817-2018)、《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818-2018)、《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試行)》(HJ663-2013)等國家相關技術規范開展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的運維工作,加強系統維護主動性,做好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的運行管理和質量保證,保障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的正常連續運行和監測數據的準確性,保證單站、單項數據捕獲率大于90%。
1.成交供應商應按采購人的要求及時填寫監測站巡檢記錄報告、多點線性檢查記錄表、流量、溫度、壓力校準及檢漏記錄報告、儀器故障維修記錄報告等相關表格,所填表格要求字跡清晰,所列項目不應出現空白項,修改數據需注明原因并得到采購人的認可,并按采購人要求提交審核存檔。
2.成交供應商應按采購人的要求,協助承擔上級部門檢查、考核以及相關的臨時性工作。
3.空氣監測站內儀器設備的耗材由成交供應商自行承擔。
4.如遇到洪水、火災、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空氣監測站內儀器設備的故障維修及校準由成交供應商負責,如需更換備品備件,成交供應商須上報采購人,由采購人提供所需備品備件。在儀器設備出現故障時,成交供應商應于4小時內到達現場解決,如需要進行維修故障儀器,應及時上報采購人。
5.成交供應商在進行運維工作時的安全問題(包括人員、車輛的安全),全部由成交供應商負責;因成交供應商操作不當所導致的采購人儀器設備、安全損失,由成交供應商承擔。
6.除完成上述要求外,對于其他未盡事項和意外事件,成交供應商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與采購人協商解決。
D.其他要求
1.基本要求
遵守采購人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對參與運維的人員制定嚴格的培訓與考核制度,接受采購人的檢查與考評。
2.維護人員要求
成交供應商需配備維護人員,按采購人要求從事本監測站的例行維護、儀器維修與校準、質量保證等相關工作,成交供應商在合同期內不得擅自調整或更換維護人員。
3.車輛要求
成交供應商應配備至少2輛運營服務車輛,*遇車輛事故、損壞、維護保養或不可抗拒因素不能使用時,應有其他車輛替代,保證運營工作的正常進行。運維人員中應具有機動車駕駛資格。
4.實驗室要求
*供應商承諾成交后備有維修實驗室(需要有一部分儀器備件)和校準實驗室。維修實驗室面積至少10m²,技術人員需要具備儀器故障維修能力。校準實驗室面積至少10m²,技術人員具備儀器多點線性校準能力。校準實驗室必須配備動態氣體校準儀、零氣發生器、臭氧校準儀等常規校準設備。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設備
成交供應商應配備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儀器設備,用于對運營站儀器設備的校準、審核等。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儀器設備的技術指標應與采購人使用的儀器設備保持一致,每年定期到采購人指定的單位來進行溯源。
6.成交供應商承擔監測站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電費。
服務時間: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
服務標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