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戚墅堰街道荷花苑小區整治提升工程設計服務項目
服務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工程地質勘察、方案設計、方案報批、初步設計(含設計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施工配合及其他相關服務。
服務要求:
(一)設計要求
1.本項目應符合經開區和采購人接到的整體規劃,雨污水管道應做到分流,建筑景觀風格符合周邊環境整體風格。
2.設計文件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按采購人要求分階段及時提供??偟倪M度計劃以滿足采購人要求為原則。服務期結束后提交全套勘察及施工圖設計文件。
3.設計成果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及規程要求,符合相應階段設計深度要求。所有方案、施工圖及其變更必須經采購人確認通過。
(二)勘察要求
勘察內容包括:泵站、駁岸、河道斷面測量及相關主要構筑物。
1.闡述場地工程地質條件、評價場地穩定性和適宜性,為合理選擇地基基礎類型和防治不良地質現象提供依據;查明周圍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
2.查明場地周圍巖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
3.對需要進行沉降計算的構筑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
4.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5.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6.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7.劃分對建(構)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的地段,確定場地類別,對巖土的地震穩定性進行評價,包括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
8.當采用樁基礎時,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第4.9節的要求;當需要進行基坑開挖、支護(如沉井、SMW工法、鉆孔灌注樁圍護、拉森鋼板樁等)和降水設計時,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第4.8節的要求。
9.對地基類型、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提出建議。
10.勘探點的布置間距:
按照《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5條及4.1.16條的規定,泵站及處理設施每個布兩孔,截流井每個布一孔,新建駁岸每隔30m一孔。構筑物在河中的,還應測量河道斷面相關參數。
11.勘探孔深度:
按照規范要求,建議深度為12米。并應鉆至持力層,可按現場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截流井:按照規范要求,建議深度為12米。并應鉆至持力層,可按現場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新建駁岸:按照規范要求,建議深度為12米。并應鉆至持力層,可按現場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12.鉆孔采用靜探與機鉆相結合,勘探孔深度及間距均應滿足施工圖審查的要求。
13.未盡事宜請按現行《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DGJ/TJ208-2016)、《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2016版、《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市政工程勘察規范》(CJJ56-2012)等相關規范及規定執行。
14.提供成果
(1)提供場地地形、地貌、地層、地質構造、巖土性質及其均勻性評價。
(2)提供地下水埋藏情況、類型、水位及其變化,包括抗浮設計水位及常年水位。
(3)提供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評價。
(4)提供可能影響工程穩定的的不良地質作用的描述和對工程危害程度的評價。
(5)提供場地穩定性和適宜性評價及地震穩定性評價。
(6)提供勘探點平面布置圖、工程地質柱狀圖、工程地質剖面圖、原位測試成果圖表、室內試驗成果圖表等相關圖表。
(7)提供適宜的基礎方案建議;有關沉井設計及施工措施的建議。需要采用樁基或地基處理時,提供樁基方案或地基處理方案建議;需要采用抗浮措施時,提供抗浮方案建議。
(8)需進行沉降計算時,提供沉降計算分析結果。
(9)需進行基坑開挖、支護和降水設計時,提供基坑開挖、支護和降水方案建議。
(10)對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發生的巖土工程問題,提出監控和預防措施的建議。
服務時間:30日歷天(收到成交通知書后,5日歷天內提供勘察組織方案,15日內勘察人提供勘察成果;收到成交通知書后30日歷天內設計人提供施工圖設計成果資料)。
服務標準: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法律、法規及驗收規范。